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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3)

时间:2017-03-31 16:1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家能源局 点击:
【摘要】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明确提出未来10年内分为两个阶段推进相关工作,十三五期间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十四五期间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未来发展储能的重要任务在于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支撑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提升工程、促进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提升工程、推动用能智能化水平提升工程、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发展工程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分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扶持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到位,形成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发展局面,依托行业力量建设国家级储能技术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专业协(学)会、研究会作用,引导行业创新方向,建立储能专业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推动成立国家级产业联盟,加强产业研究,建立信息渠道,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牵头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落实方案,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

       (二)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正在制修订过程中的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应适应储能应用新模式发展需求。加强电力体制改革与储能发展市场机制的协同对话,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研究形成储能应用价格机制。积极开展储能创新应用政策试点,破除设备接入、主体身份、数据交互、交易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壁垒,研究制定适应储能新模式发展特点的税收、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储能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强储能安全和环保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储能系统制造商承担回收利用主体责任的回收利用管理体系,储能系统开发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储能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

       (三)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发展分布式电力和微网,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快建设能源互联网等重大需求,布局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储能试点示范工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储能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在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探索,先行先试,总结积累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四)建立补偿机制

       充分吸收国外经验,将先进储能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配电网建设、智能电网等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研究出台针对性补偿政策,出台纳入补偿范围的先进储能技术标准并实施动态更新,研究建立分期补偿和补偿退拨机制。建立健全补偿监管体制,严惩违规行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价格政策。

       (五)引导社会投资

       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研究建立程序简化、促进投资的储能投资管理机制,对于独立的储能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专项作用,支持开展储能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将先进储能纳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快组织实施储能示范工程,鼓励通过金融创新降低储能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储能产业。

       (六)推动市场改革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储能等灵活性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资本、小微型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协同发展。

       (七)夯实发展基础

       依托行业建立储能信息公共平台,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共用和交易服务。创新人才引用和培养机制,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专业人才,形成支持储能产业的智力保障体系,加强宣传,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储能技术研究和产业创新发展。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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