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请组织推荐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2)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要求,切实把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推动开发区(园区)实现绿色发展的主要途径,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整体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引导支持。 (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审核,择优推荐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扎实的园区列入国家重点支持范围。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地区符合条件的省份限报2个备选园区,其他省份限报1个备选园区,对于超报省份,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全部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论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依据相关程序予以批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备选园区的论证和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请各地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附1张光盘)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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