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时间:2018-02-26 18:4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摘要】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录

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十五、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十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