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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

时间:2018-12-13 16:39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生态环境部 点击:
【摘要】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称两类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动。

  8.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以辽东湾顶部海域、普兰店湾、莱州湾为重点,治理海水养殖污染。按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要求,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根据海洋环境监测结果,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完成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研究制订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沿海县(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牵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9.船舶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10.港口污染治理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环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的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强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禁止垃圾入海。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底前,沿海城市全部建立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2.建立实施湾长制

  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督促三省一市各级政府履行渤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政府部门。三省一市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建立实施湾长制,并逐步分解落实到沿海城市。(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水利部等参与)

  (三)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13.海岸带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渤海岸线保护。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持续增长。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的行为。2020年,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分批确定重要湿地名录和面积,建立各类滨海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加强监督执法,2019年三省一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2020年底前,将河北滦南湿地和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山东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4.生态恢复修复

  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实现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恢复生态景观。辽宁省以大小凌河口、双台子河口、大辽河口、普兰店湾、复州湾和锦州湾海域为重点,河北省以滦河口、北戴河口、滦南湿地、黄骅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天津市以七里海潟湖湿地、大港湿地、汉沽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山东省以黄河口、小清河口、莱州湾海域为重点,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加快河口海湾整治修复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沿海城市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对基岩、砂砾质海岸,采取海岸侵蚀防护等措施维持岸滩岸线稳定;对淤泥质岸线、三角洲岸线以及滨海旅游区等,通过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等方式,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对受损砂质岸段,实施海岸防护、植被固沙等修复工程,维护砂质岸滩的稳定平衡。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15.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继续组织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推进渤海海区禁捕限捕,总结并继续组织山东、辽宁进行限额捕捞试点,启动河北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渤海违规渔具,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逐步压减捕捞能力。2019年起,逐年减少海洋捕捞许可证数量,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确保2020年与2015年相比减幅不低于24%。2020年底前,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农业农村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三省一市每年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不少于45亿单位,举办增殖放流活动不少于300次。鼓励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并根据渤海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状况,适当调整休渔期,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农业农村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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