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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全文】(3)
时间:2019-11-28 16:5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生态环境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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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详情如下:
4.2.7 垃圾清理
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因垃圾乱堆乱放导致周边及下游水体受到污染。农村黑臭水体周边垃圾清理包括沿岸垃圾清理和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在彻底清理沿岸垃圾的基础上,对水面漂浮垃圾建立定期清捞的维护机制。
4.3 清淤疏浚措施要点
对于黑臭严重的水体,为快速降低黑臭水体的内源污染负荷,避免其他治理措施实施后,底泥污染物向水体释放,可采取机械清淤和水力清淤等方式,工程中需考虑水体原有黑臭水的存储和净化措施,杜绝采用三面光河道水体硬化方式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前,需做好底泥污染调查,明确疏浚范围和深度;根据当地气候和降雨特征,合理选择底泥清淤季节;清淤工作应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生长的影响;清淤后回水水质应满足“不黑臭”的指标要求。底泥运输和处理处置难度较大,存在二次污染风险,需要按规定安全处理处置。
4.4 生态修复措施要点
4.4.1 水体净化
对拟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鼓励通过生态净化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田还湖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维持渠道、河道、池塘等农村水体的自然岸线。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态系统去除水体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对于缺水地区或滞流、缓流水体,可以增加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但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行为,严控缺水地区通过水系连通引水营造大水面、大景观行为。
4.4.2 人工增氧
对于整治后农村水体的水质保持,可采用跌水、喷泉、射流以及其他各类曝气形式,有效提升水体的溶解氧水平;通过合理设计,在实现人工增氧的同时,提升水体流动性能,但应避免影响周边环境、水体的行洪或其他功能。
4.4.3 水系恢复
在前期水系调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施必要的水体水系连通,打通断头河,拆除不必要的拦河坝,增强渠道、河道、池塘等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
第五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
5.1 筛选原则
政府重视。地方政府具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开展试点示范的意愿积极。
特点突出。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任务较重、水环境敏感等地区,优先考虑试点示范。
基础较好。优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可结合乡村振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统筹考虑。
方案可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思路清晰,定量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污染成因,提出的治理目标、措施、技术路线可行。
5.2 示范类型
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挖掘地域特色,根据黑臭水体成因,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厕所粪污、养殖业污染、种植业污染、工业污染、内源污染等为主的污染类型,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提高示范创建的多样性,积累经验,尽可能选择不同类型的黑臭水体进行试点示范。
2019-2020 年,根据各地农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成因、前期工作基础等方面,筛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县30-50个。2021-2025 年,根据需要再作试点示范安排。
5.3 申报程序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经初审,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择优推荐,并上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确定试点示范名单。各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范县名单,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工作。各省(区、市)参照附件3 统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5.4 试点示范任务
5.4.1 探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
结合农村地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人文风俗等,探索符合区域实际条件、体现区域特征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方法和工艺技术路线,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模式。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建设相结合,避免由于盲目照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或其他地区治理技术模式而导致的“水土不服”。
5.4.2 创新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地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加大信贷支持。挖掘农村资源、资产、资金潜力,探索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金优化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探索采用政府付费等方式鼓励当地村民负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后的日常管护。
第六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
试点示范地区按照本章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非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评估。
6.1 评估程序
省级有关部门遴选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对治理工程实施前后的情况做摸底调查,跟踪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评估工程实施效果。
6.2 监测要求
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根据工作需要,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 项指标进行水质监测,省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 次,并于监测次月底前报告监测数据。
6.3 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探索治理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等三部分,包括以下指标:
(1)村民满意度>80%(原则上不低于30 份)(治理效果村民评议表格式可参考附件4);
(2)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
(3)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
(4)河(塘、沟渠)底无明显黑臭淤泥,岸边无垃圾;
(5)水质优于表1 中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限值;
(6)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
(7)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与机制;
(8)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吸引当地村民充分参与;
(9)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可延期评估。
第七章 组织实施
7.1 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负责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建立全国农村地区黑臭水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定期公布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抽查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落实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建立共同推进工作机制。按规定通过监管平台逐级上报,并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和治理工作进展,接受公众监督。
7.2 政策保障
在黑臭水体的治理、维护、保持和长效管理过程中,明确水体水质管理责任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试点示范地区制定科学的农村黑臭水体有关指标监测与评估方案,将农村水体水质监测纳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范围,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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