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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贤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2)

时间:2014-12-23 09:56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在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

  周生贤重点介绍了草案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

  一是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是关于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关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

  四是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增加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第五章)

  五是关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第六章)

  六是关于法律责任: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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