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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发展情况(2)

时间:2015-01-21 10:29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泰州公益诉讼案意义何在?
 
    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迄今为止我国环境诉讼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件,怎么看这个案件的意义?
 
    相关负责人:江苏泰州的这个案子在我国环境诉讼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案件的审判结果,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重视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理念。通过判决污染者承担高昂的环境修复费用,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扭转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此外,此案的判决创造性地设计了类似于“缓期有条件抵扣”的规则,没有一棍子打死污染企业,而是引导其进行技术改造,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义。
 
    上述案件中,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推荐方法作出的1.6亿元环境损害数额评估,最终被法院采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您认为本案审判的关键突破在哪里?
 
    相关负责人:本案的鉴定评估主要有两个争论的焦点,一是直接受污染区域经过自我修复,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是否还需计算环境损害;二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数额是否具有合理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环境本身的复杂性、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性以及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等原因,就本案来说,即使直接受污染区域已恢复至基线水平,在这一区域的下游、出海口和近岸海域等区域,污染物没有达到损害受体的急性暴露损伤阈值与暴露时间,就不会出现明显的损害表现,但这并不是说就没有对这些区域造成损害,因此还需对其进行计算。
 
    此外,在计算中还要考虑直接受污染区域自我修复期间的环境损害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中,提出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事实确凿,但环境损害表现不明显的情况下,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这种计算方法,是环境经济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方法,在欧美相关法律中也明确了利用这种方法得到的计算结果可以作为判罚依据,并有判例可循。
 
    同时,基于污染物排放至场外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要高于排放至场内环境治理费用的特点,在推荐方法(第I版)中提出根据场外环境受体功能的敏感性对虚拟治理成本乘以一定的倍数,以反映治理的难易程度。这一倍数的确定虽然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它易于操作,在实践中广泛使用。
 
    本案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事实明确、环境损害表现不明显的复杂案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关机构如何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可以为刑事案件中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环境保护部是如何指定相关机构的?
 
    相关负责人:实践中,指定的形式是多样的。2014年1月6日,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推荐了1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第一批)。我们认为这种公开推荐就是指定的一种形式。今年我们还将适时启动面向全社会的第二批机构的推荐工作,以适应环境案件审理的需要。
 
    这些推荐机构是否也可以为民事案件中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
 
    相关负责人:我个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证据的要求应该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因此,根据“举重明轻”的原则,推荐机构可以为刑事案件出具检验报告,当然也可以为民事案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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