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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2)

时间:2015-03-09 10:26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闪淳昌 点击: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 预警行动和应急响应

更加具体

新《预案》对“预警行动”进行了细化,将其划分为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和舆论引导等。同时,明确“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响应措施”分别为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和调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国际通报和援助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新《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这个应急响应级别灵活调整和响应适度的原则完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即“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6 信息报告和通报进一步

强化

新《预案》强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明确了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实施主体、职责分工和程序,强调了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向国务院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原则和主要情形。新《预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7 后期工作明确具体

新《预案》将后期处置工作分为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3部分内容,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制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第二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可结合新《预案》一并贯彻。

实践证明,损害评估是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具体体现,事件调查是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把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总结、凝练,通过制度和预案进一步确定下来,以应对那些不确定的突发事件,这是应急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方法和宝贵经验。

最后要强调的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新《预案》全文公布,有利于广大群众学习、了解、贯彻和监督。广大人民群众既是我们保护的主体,更是我们应对突发事件依靠的主体。下一步,环境保护部等将按照新《预案》,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将结合自己的实际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预案,并组织做好宣传、培训、演练和贯彻实施等工作,以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源:全球环保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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