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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

时间:2015-03-11 10:0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出席记者会时表示,2015年大气污染治理将主要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就是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焦点二:哪些好经验、好制度应该用法律固定下来?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日前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肯定了各地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要把这些年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制度、好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包括联防联控、重点地区燃煤量的控制、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等。”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联防联控破除行政区划壁垒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予以定向研究和参考。

2014年1月,由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和国家八部委组成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启动,通过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工作章程》。其实早在5年前举办上海世博会的时候,长三角地区的环境保障联防联控措施就已初见成效。“去年上海的PM2.5年均浓度从62微克减少到52微克,下降了16%;整个长三角地区下降了10%左右,从67微克下降到60微克。”张全说。

张全表示,政府管理方式和监管模式主要按照行政区划来进行,从而分散了管理资源和执法资源。长三角地区非常注意这个问题,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比如,上海、江苏、安徽和浙江4省(市)在修订大气条例时,逐一条款进行对应。只有法律标准统一、内容衔接,才能做到联防联控。

“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到底是什么?是联席会议制度?还是跨区域监管和执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细化。”吕忠梅说,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了区域联防联控制度,但总体上依然保留了部门分治、区域分割的思维,缺乏从“分而治之”转变到“协同治理”、从“单一执法”转变到“整合执法”的制度措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虽然修订草案提出了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举措,但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自然属性与我国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性严重脱节,加上硬件缺乏或闲置,很多区域监测网络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在核查机制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如欧盟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仅是针对行业建立了核查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区域的排放总量控制也仅建立了检查制度而不是核查制度,还缺乏区域内的省际报告和省际污染减量补偿制度。特别是修订草案没有将那些空气污染不严重的区域或者具有污染风险的区域纳入区域管理模式的范围,建议修订草案明确分区管理的体制、方法和监督制约机制。

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中,为何会缺乏责任主体?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分析,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约束稍嫌软弱,二是条块双重管理机制的割裂。张泓铭称,虽然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但是没有一个行政主体为全区域的污染防治负责。“区域内的每个地方有责任,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等于大家都没有责任。”他指出,由于缺少责任主体,上述“四个统一”实现不了,治污规划不能真正协同、污染排放标准互有差异、监测执法宽严不一、防治污染各念各调。

张泓铭认为,最适宜扮演责任主体的是全国的6个环境督查中心。但张泓铭强调,环境督查中心只是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的监督机构,既没有行政管理权,也没有独立执法权,与地方环保厅、局相比,仍然处在弱势地位。他建议,将现有的区域环境督查中心升格为对全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机构,统领全区域的大气环境保护,负责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并且明确其具有直接执法权。

与此同时,张泓铭还建议,由环境督查中心对各省、市环保机构进行垂直管理,由此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暂行条例,对跨区域污染治理责任主体体制作一个初步的、基本的方案和技术安排,并选择几个重点区域做试点,总结经验后再上升到修订草案中。最后,还要考虑责任主体同地方之间对环保成本的分摊关系,以及区域大气污染补偿机制或者处罚机制。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重点区域限制煤炭消费总量

为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修订草案要从压减燃煤、严格控车、提升油品质量等方面采取重大举措。

据了解,煤炭使用对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的贡献率为56%,因此控制煤炭总量对减轻大气污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专家建议,修订草案第67条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兴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之前,应增加一句“国家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提出,修订草案不仅要明确限制煤炭消费总量,还应要求“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政府,应当制定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他表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3个区域占全国面积的6.3%,但是煤炭的消费量占到全国的42%。法律对这些地区要提出要求,促使政府出台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受到社会的监督,如此才能产生更好的治理效果。

还有代表认为,由于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我国的主体能源,既要控制煤炭的使用总量,更要推广煤清洁利用的技术和措施。建议在修订草案第24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后面增加“国家要制定不断提高煤清洁利用的实施目标”,以逐年提高煤清洁利用在煤炭使用中的比重。

强化综合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贺泓指出,我国的城市大气污染虽受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制约,但目前已经转向由煤烟型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及其他污染叠加构成。大气污染治理已从末端控制、单一污染物控制、控制一次污染物向全过程多措并举、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同时控制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的理念转变。

“因此,油品质量升级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应该放在优先的位置。机动车尾气直接排放PM2.5及前体物,对城市圈大气灰霾的形成有较大的贡献,而我国汽油车的排放法规尚未包含对细颗粒物的限制,应尽快就此立法。”贺泓说。

有专家指出,提高燃油标准应入法,毕竟停产、停工、停车等方式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长久之计,公民对自己购买的机动车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对其进行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因此,要特别强调源头治理,主要是限制油品质量。有数据表明,使用国Ⅲ标准汽油比国Ⅴ标准的汽油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增加了15倍。

近年来,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机动车污染逐年增加。目前,对在用机动车的监管主要采取定期排放检验方式。2014年12月22日,机动车安检新标准颁布,删除了原来8项安检项目之一的环保检测项目,这必将增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难度。

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实践中,此举大大提高了在用机动车主进行排放检验的自觉性。张全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

据他介绍,上海今年将启动对船舶污染的治理,长三角地区即将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的协作行动,共同对机动车尾气“动真格”。原来由本省(市)交管部门负责的机动车管理将执行区域统一标准,异地交管部门可以参与执法,大大加强联防联控的持续性,形成一种机动车污染长效管控机制。

专家建议,二氧化硫等一次污染物减排是控制PM2.5的基础,而协同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成为大气污染防治更高要求。特别是燃煤电厂污染物协同控制已是国内外环保专家的共识,建议修订草案要求国内燃煤电厂树立炉后大系统的概念,对所有污染物的脱除进行一体化考虑,有些装置可以考虑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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