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4)
焦点四:社会力量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全国人大代表王庆喜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以外,建议在第3章中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为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的规定。 “我们一定要强调保护优先、全民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从污染物产生过程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更多的是从末端治理角度立法的,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的调整上下功夫。”王庆喜说。 两会代表委员建议,修订草案从政府、企业和社会3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政府方面强化在产业准入、信息公开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企业方面强化其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其污染预防、治理和损害担责等方面的责任;社会方面主要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其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陈蔚文建议,在修订草案第3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的第21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对大气污染的监督和检控”,这样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监督的人力、财力不够的问题。 “在鼓励公众参与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监督的回应。”全国人大代表白志健说,按照修订草案第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之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但有关部门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是否及时,处理结果如何,检举单位、检举人往往不得而知,这不利于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也难以达到好的社会监督效果。他建议增加一条,“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蔡守秋认为,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修订草案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细化,比如集中规定一套鼓励和奖励政策,“惩罚与奖励、经济制裁与经济激励是推动大气环境保护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工具。” 他还强调,新《环保法》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目前修订草案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就加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法加强信息公开、支持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便于社会监督。 张全认为,第三方治理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强化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目前,地方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遇到了排污单位没有积极性、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法律界限不清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难题,上海市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实行第三方治理,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限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划清了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界面,原则上实行第三方治理不免除排污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推进第三方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另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通过分散风险不仅减轻了侵害人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但目前在推进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国外的经验表明,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修订草案中尚没有体现,建议在下一步的修订中予以补充和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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