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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我国污染源监测发展思路

时间:2016-05-12 10:28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污染源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在“十三五”时期将面临发展机遇期。文章在分析总结以往污染源监测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三五”污染源监测发展的基本思路,明确了污染源监测中不同责任主体发展的主要任务,并就污染源监测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新常态,环境保护面临重大转型,环境监测战略也将面临重要机遇。污染源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总结以往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谋划了“十三五”污染源监测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明确了污染源监测在新时期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将有助于推进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科学发展。
1 污染源监测工作现状与问题
1.1 污染源监测工作现状
    污染源监测作为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建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污染源监测网络[1],对污染源企业开展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从2007年的7833家[2]增加至2014年的14,410家,增长了84%。“十一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通过制度建设、日常监督、年度考核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常规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从普通污染物逐步拓展至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覆盖火电、钢铁、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行业。污染源监测数据作为重要依据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提供基础支持,并在排污收费、排污量核定等方面发挥作用。2013年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被称为污染物信息公开的一大突破[3]。目前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区、市均已经建立了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信息及时公开。
1.2 污染源监测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污染源监测管理职责被企业、公众理解为政府针对企业的监督监测,忽视了污染源监测管理的政府、企业的多维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新《环保法》虽然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4],但由于政策引导不够,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积极性还不高;同时自行监测工作尚处于推进阶段,企业自行监测的资金、人员、场地、技术能力还很不够。虽然当前大部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按照要求开展了监测并公开信息,但企业自行监测指标不完整、公开不及时、监测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监测数据不够准确等问题还很突出。当前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以四项主要污染物为重心,同时重金属污染监测考核、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也有需求和要求。高频次的监督性监测使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无暇开展以问题导向性的监督性监测,日常工作中无暇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排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多采取“一刀切”的监测方式,以致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目前复合型、扩散型污染物出现“监测空白”,不能有效反映企业的污染态势,从而导致污染源监测对环境问题的导向性不足、前瞻性不够、分析深度不够,与环境管理的需求存在差距。此外对于高频次的监督性监测,部分企业已经掌握监测规律,临时采取的“治理措施”使达标率虚高,以致部分地区监督性监测结果不能够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2 “十三五”期间我国污染源监测发展思路
2.1 污染源监测发展的主要任务
    (1)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排污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责任,将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载体,将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中,确定相关监测管理要求。制订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指南、技术导则,引导和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行为,完善自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以正在建立和完善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为契机,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评估制度,强化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内容,将评估结果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良好的排污企业给予鼓励和政策支持,对不开展或者不如实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排污企业降低信用等级,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鼓励排污企业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积极拓宽企业环境行为的社会知情渠道,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2)科学调整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督职责强化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及问题导向性原则理顺监测管理机制[5],提高监测效能,明确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责任。地方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按照排放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等要求的监测指标开展不定期监测,对出现超标排放的企业增加监测频次,对排放稳定达标的适当减少监测频次。强化中央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抽测及监督检查事权。为评价地方政府污染源排放监管情况、评估地方上报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结合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要求,环境保护部统筹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需求,管理方式从例行监测管理向专项监测管理过渡,科学制订监测方案,减少“一刀切”、例行化的污染源监测工作部署,将工作重点更多地集中在组织开展重污染行业、区域的排污企业抽测,对新型特征污染物排放开展试点监测;对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执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等专项监测;组织开展相关监测标准制修订、区域性污染物监测、跨界污染物监测、污染物信息公开等重点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告制度,完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传输与管理制度,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建设中央本级和各地区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2.2 污染源监测发展的保障措施
    (1)加强污染源监测制度建设
修订《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责任和国家环保部门的抽测与监督检查责任,规范污染源监测行为。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和使用反馈机制,逐步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通报制度,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
    (2)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
按照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职责及本地区污染物排放特点,有针对性地推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事权,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履行支出责任,全面保障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
    (3)完善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
对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进行梳理,按填平补齐原则,重点加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低浓度污染物等污染源排放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开展新型的、前沿性的污染源监测问题研究,全面推进污染源监测的基本理论、技术规范、评价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形成基本满足污染源监管要求的监测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体系。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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