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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管改革试点体现的国家环境治理思路(2)

时间:2016-10-18 10:3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为了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方面关注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作出了工作部署。此次改革试

       2 优化监管体制和方法,夯实各方责任

       优化监管体制和方法,夯实各方责任,为环境评价考核、环保督察、离任审计、党政同责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和方法基础,有利于克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形式主义。

       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环境保护的形式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

       笔者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但是,对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关系,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互间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上述文件却缺乏规定。

       此次“意见”的发布,为评价考核、环保督察、离任审计、党政同责制度的实施奠定了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基础,正是弥补了上述不足。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全部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弥补了目前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流域的空白,有利于克服环境保护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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