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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管改革试点体现的国家环境治理思路(3)

时间:2016-10-18 10:3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为了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方面关注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作出了工作部署。此次改革试

       3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监察4个事权在统一之下分置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监察4个事权在统一之下分置,有利于克服管理随意、数据造假、执法护短、监察无力等现象,保证环境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环境管理事权方面,此次改革将县级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这意味着,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颁发等涉及项目审批的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将上收至市级环保部门。这种上收事权的改革,会预防一些小、散污染企业上马。

       在环境监测事权方面,此次改革规定,省级和各市县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这项改革可以保证环境监测工作不受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力量的干扰,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更可以保证以监测数据为基础实现的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落实。

       在环境执法事权方面,此次改革将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把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强化属地环境执法,有利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扬长避短,集中力量开展执法。如为防止执法人员腐败,建议借鉴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分队的经验,建立县级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区域轮岗制度。

       在环境监察事权方面,此次改革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监察结果,包括市县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履职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这种改革授权,使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获得了开展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法宝。可见,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监察4个事权各自独立设置,但是最终统一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利于防止市县环境保护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

       按照国家环境治理思路的上述3个重大改革思路,“意见”针对省、市、县、乡镇四级党委和政府,针对监测、管理、执法、督察等环境监管事权,设计了配套的事权划分、机构改革、体制衔接、人员安置、经费保障等措施,体现了改革的系统性、配套性和实施的可行性。这项改革试点在推进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只要坚定信心,建立党委、政府和党政各部门的权力清单,加强党政机关之间和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和配合,创新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就有利于解决我国转型期的现实环境监管难题。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作者 常纪文 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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