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做好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 释放煤炭保供信号
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7号文件,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这意味着,之前被划为违法违规建设的部分具有竞争优势的矿井,将可以通过增减挂钩的方式转为合法矿井,并能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产量不断有序释放 此前,为促进市场供需平衡,9月2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下发了《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通知》,在明确坚定去产能和减量生产不动摇决心的同时,明晰部分先进产能的增量投放。 至此,产能释放名单大幅扩容——除参与煤炭供求调节的74处先进产能煤矿外,还包括了国家煤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789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以及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640处安全高效煤矿。但扩容名单中的两类煤矿需扣除其中煤矿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 但该通知强调,释放主体可以在276和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严禁超能力生产,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同时,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的运输距离限制,上述产能释放主体若难以有效承担调节任务的,部分省区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报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此外,三部委下发的通知还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尽快实施一批产能置换项目,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加挂钩协议。而此次《通知》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后,着重引导企业自主进行产能指标交易:新建煤矿(含补办核准手续的违规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和已核准在建煤矿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可使用其他企业退出的产能指标。 业内人士指出,这将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底,我国在建煤矿产能达15亿吨,其中违法违规产能8亿吨,实际已建成投产的达到2亿吨。7号文下发以来,在建煤矿一律处于停建停产状态,这部分产量目前可通过减量置换和治理违法违规建设控制,《通知》的落地将加快部分高效新建在建矿井释放一定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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