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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谁来管?(3)

时间:2016-12-08 14: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12月1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要求做出详细规定,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重监管执行,有奖励处罚

       充分实施“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稿》提出,将由工信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订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拆卸、拆解、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同时,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点备案制度和溯源信息管理制度。

       另外,工信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明确了电池回收责任主体和追责方式,但是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赏罚机制,企业也没有将动力电池回收看成是有利可图的事情。

       在违规处罚方面,此次明确,如果汽车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工信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根据《意见稿》,电池生产企业若违反相关规定,已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由工信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目录》的资格;未列入的,工信部暂不受理《目录》申请。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动力蓄电池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平安证券研究员认为,处罚挂钩“白名单”,将促使相关企业照章办事。“考虑到相关企业目录或产品目录已经成为行业内经营的基本资质,这一处罚具备极高的可操作性和威慑性;配备有效的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承担责任。”

       张健还建议,应当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试点。“在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创新商业模式试点,积累经验之后,对具有推广价值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复制,避免一哄而上。”

       此外,在利用补贴机制和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性的同时,要避免一些投机企业为了补贴,跟风进入这个行业,形成公平和良性的竞争机制,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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