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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5)

时间:2016-12-26 14:2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中国环境报 点击: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针对落实责任、饮用水安全、处罚力度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罚款机制

       修福金委员说,目前的罚款都是规定了具体的额度,但对于水污染案件,许多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样,用法律规定简单的数额不能做到全覆盖,如何罚款,如何做到罚款公平,应当有一个具体罚款数额的计算方法,才能够显得更加完整。

       王明雯委员说,目前采用的处罚力度对大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是同一个罚款标准,可能对小微企业来讲打击力度过大,这些数额对大型企业来讲又打击力度不够,建议细化一下,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罚款机制。

       贾春梅说,法律中罚则部分的罚款幅度太大了,比如修正案第78条2万到20万元,79条10万到100万元,第81条、第85条1万到10万元、5万到50万元,还有1万到100万元,感觉罚款的幅度太大了,可能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结果的公平性就难以保证。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对罚则部分再进行细化和研究。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艺良(全国人大代表)说,第78条、第79条提到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都处以一些罚款,但罚得太低。既然罚款是一种处罚手段,如果是有意违法的话,要让之付出更高的低价。除此之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要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增加更高的代价。建议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参与水污染公益诉讼和对相关行政处罚活动实施法律的监督。

       向水体排污应以禁止为原则

       不能让企业形成得到许可证就可放心排污的错觉

       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此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涉及《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内容。在分组审议中,一些代表和委员认为排污许可制应该重在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和回收利用上,而不能让企业形成得到许可证就可放心排污的错觉。

       闫小培委员说,向水体排污应该以禁止为原则,许可为例外,而不应该仅仅以环评作标准。最重要的是在禁止的前提下,制定明确、透明的国家标准,而且要实行定期许可制度,应该建立执行统一透明的许可标准和定期许可制度。

       严以新委员说,建议将第22条第4款加上“排放单位超过许可证标准排放的,许可证即自动失效”。理由是:排污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可执行、可操作的统一标准以及长期持续的有效监管。首先,应该明确地区性的总排放标准,实行宏观的量化控制。其次要根据排放物的性质、排放指标、排放量实行微观控制,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确保不使许可成为违法排放的保护伞。

       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不得排入污水处理厂

       吴青说,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是将有毒有害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按照环保税法规定,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将废水通过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不缴纳环保税。因此可以设想,大量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将废水排到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这样既避免了自行处理污水,同时也免交了环保税。建议对修正案第43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治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不得稀释排放,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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