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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争议不断 究竟该如何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2)

时间:2017-02-28 16:4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自2015年11月4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业内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就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靠拢和接轨等问题,更是争议不断。我们认为,从征求意见稿单独设立特别排放标准,考虑了不同地区间的环境、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同时,新增水处理等新兴污染物控制项目(多氯联苯、二噁英类、阿特拉津等),并对污泥无害化提出了明确的指标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管理的进步。

       既要目光长远也应立足现实

       需要科学评估投入与产出的平衡点;充分考虑对受纳水体和周边环境影响;强化地方制定排放标准的职责和权限;排放标准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结合实施。

       针对国家层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我们有如下建议:

       标准必须要具有长远的战略前瞻性,才能引领行业不断向着更加可持续性的方向发展。在结合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同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一定是相辅相成的,敏感水体的富营养化控制、水的回用、能耗控制、资源回收和技术创新是当下亟待攻克的重点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科学评估,多管齐下。虽然水环境形势已很严峻,但仍不可盲目设置过严标准,需要科学评估投入与产出的平衡点,极端状况下再苦苦削减下去的一点点污染负荷,相关投入带来的环境负效应也许要远大于削减负荷产生的环境正效应。污染治理还需从深化流域管理、防治工业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雨污水管网建设、严格环境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

       标准制定应遵循“可持续和环境友好、技术经济合理、以科学基础为依据”三大原则。充分考虑对受纳水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努力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成为重要的再生水源;和选择的工艺技术路线相适应;标准限值必须是在对水环境容量、排放强度及变化趋势、水体功能变化趋势及不同水环境形势下的自净能力进行科学综合测算的基础上,再结合技术可达及环境经济性来科学设置,特别是对一些新兴的污染物,先以大量的科学研究做基础,再制定标准。

       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在具体标准制定落实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性以及工艺水平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在管理层级上参考国外的做法,设置不同的层级标准。国家层面只制定最基本的标准以及标准制定方法和体系,强化地方制定排放标准的职责和权限,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当地标准。

       制度衔接,同步前进。同时,排放标准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结合实施,某种意义上,排污许可证一定要先行,才能为制定排放标准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来源。而且排放标准的制定应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入下水道标准、检测与评价方法等标准规范同步进行。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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