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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2)

时间:2018-04-27 18:3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家发改委 点击:
【摘要】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财税和投融资支持。研究对地下储气库建设的垫底气采购支出给予中央财政补贴,对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在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基础上,研究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政策按实际接卸量执行。

支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创新和灵活运用贷款、基金、租赁、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

(二)强化用地保障,加快项目推进。各企业要切实加快国家规划的地下储气库、LNG 接收站及配套管道建设,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优化、简化审批手续,优先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各级管道企业要优先满足储气设施对管网的接入需求。鼓励储气设施集约运营、合建共用,支持区域级、省级应急储气中心建设,减少设施用地,降低运行成本。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配套。加快放开储气地质构造的使用权,配套完善油气、盐业等矿业权的租赁、转让、废弃核销机制以及已开发油气田、盐矿的作价评估机制。鼓励油气、盐业企业利用枯竭油气藏、盐腔(含老腔及新建)与其他主体合作建设地下储气库。严格执行管道第三方公平准入,加快 LNG 接收站第三方开放。加强天然气管道输配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输配价格偏高的要尽快降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放开大型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探索储气服务两部制定价,适时推进天然气热值计价。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加强储气领域技术和装备创新,推动出台小型 LNG船舶在沿海、内河运输,以及 LNG 罐箱多式联运等方面的相关法规政策。天然气、燃气相关标准规范中关于储气调峰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加强应急保障,确保运营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突发情况下的天然气保障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应急机制。在重大突发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相关方应给予配合。建立应急保供的责任划分和成本分担机制,应急调度过程中发生的气量采购、基础设施服务等成本,原则上由高出合同量的用气方、低于合同量的供气方、基础设施服务的违约方等按责任分比例或全额承担,保供方可获得合理收益。天然气领域从业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工程、安全标准规范,加强检查巡查,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方要利用多种媒介,主动宣传天然气季节性供需现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策解读。加强经验总结和典型示范,推广复制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七、附则

本《意见》中供气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销售业务,直接与城镇燃气企业、其他终端用户(不含城镇燃气企业终端用户)签订购销合同的企业。其中,自主拥有国产或进口气源且气源销售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视为供气企业,其全部的自产、进口气量纳入该企业当年销售合同量核定。供气企业是子公司、分公司的,可纳入母公司、总公司等整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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