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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及纳税特点研究

时间:2012-10-19 13:43来源: 《中国能源》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及纳税特点研究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成本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件,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撑文件,特别明确有关税收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根据政策的规定和市场的需要,建立了诸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模式。本文分析了目前市场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常见的几种运作模式以及相应的纳税特点,分析了各种模式的税务成本,提出了节能服务公司选择运作模式的一般思路。
 
  2  流转税简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涉及的流转税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1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即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余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营业税的税率分为5%与3%两种。
 
  2.1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
 
  一般增值税、消费税以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营业税以非商品(服务)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对于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二者互补但不交叉。营业税由于不能抵扣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收。
 
  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模式
 
  3.1  分期付款的总承包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机制,在国务院[2010]25号文件颁布之前,我国缺少与这种机制相对应的会计税收制度,不少人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于融资租赁的机制,这导致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国内无法顺利实施。税收政策扶持不足一直被认为是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此前发展不快的一大原因。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通常需要采购节能设备用于优化能源利用,税务部门则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根据我国市场的特点,为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设计出了一种模式,其借鉴了工程总承包的运作模式,考虑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特点,加上了垫资(客户不付费用或者少付费用);考虑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享节能效益的特点,加上了分期付款。这样,就形成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分期付款垫资总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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