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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5-04-21 14:3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征求意见稿)
2行业概况
 
2.1国外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与危险废物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1989年签订、1992年正式生效的《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对中国生效的《鹿特丹公约》以及2001年签订2004年正式生效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POPs公约”)。这三个公约是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核心文件,其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是世界各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实践的指南和依据。
 
2.1.1国际公约对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2.1.1.1巴塞尔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1989年3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我国政府于1990年3月22日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5月5日生效,目前该公约已有146个缔约方。《巴塞尔公约》的宗旨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提倡就地处理和处置;加强世界各国在危险废物控制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处置方面的国家合作,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促进危险废物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置,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公约强调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要求各缔约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理处置设施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2.1.1.2鹿特丹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对中国生效。该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以及《国际化学品贸易道德守则》制定的,其宗旨是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遭受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影响。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2.1.1.3《POPs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威胁,国际社会自1995年
起开始筹备制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便采取国际行动,2001年5月23日公约外交全权代表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该公约旨在通过全球努力共同淘汰和消除POPs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目前公约的签字国已达151个。目前公约已于2004年5月17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禁止和消除有意生产的POPs的生产和使用,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促进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无意排放的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库存POPs废物。
 
2.1.2美国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提出危险废物的概念,70年代,累计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问题达到了顶峰,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美国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的核心法律基础是《资源保护回收法(RCRA)》(以下简称“RCRA”)。美国RCRA建立了美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以保证在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通过废物回收和利用回收能源和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固体废物的产生;保证固体废物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无害的条件下得到控制。20世纪90年代,美国全过程监管制度的总体趋势是减量化,包括需要管理和控制的有害废物数量,同时也包括减少分散的现场的废物管理设施的数量。2001年,美国危险废物管理的两大系列制度是跟踪制度和许可制度,强调每个有毒废物相关企业(大源及处理处置企业)都必须获得一个识别号码,通过统一格式的转移联单实施从摇篮到坟墓地系统管理,处理、贮存、处置企业必须获得许可。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产生者,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建立了美国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安全焚烧/填埋的管理程序。
 
2.1.3欧盟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目标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但由于经济与环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欧盟在致力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还采取各种措施协调各成员国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换言之,欧盟已经将区域环境政策和法律的一体化作为己任。在欧盟不断充实的环境政策和法律中,危险废物管理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和重视的领域。尽管在目前,欧盟的废物管理政策和法律仍非完美,但它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欧盟的废物管理目标非常具体和明确;第二,欧盟的废物管理思想发展很快,确保了欧盟的废物管理政策和法律具有先进性。在废物管理方面,目前主要涉及废物填埋、废物焚烧方面的法律等。
 
①关于废物焚烧指令在关于废物焚烧的指令(2000/76/EC)中,该指令的目标是尽量防止或限制焚烧或联合焚烧企业排放至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并尽量防止或限制污染排放对人类健康的威胁风险。并制定严格的操作条件和技术措施,以达到在欧洲共同体制定焚烧设施排放限值,使欧洲废物指令(75/442/EEC)顺利实行。该指令针对焚烧线、废物燃料、空气输送系统、余热锅炉、尾气处理设施、残留物和废水处理装置、清洗装置、自动控制系统,以及记录和监测装置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提出任何焚烧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焚烧或联合焚烧经营。在申请和许可方面,指令中规定了应提供焚烧场方式设计、配备以及操作要求,焚烧废物的类别、热能利用、残渣处置、焚烧处理能力、检测方法、申请变更等条款,对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以及许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指令对废物发送与接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内容包括运送和接收废物过程中应采取的必要的防护措施,废物核准所涉及的废物的产生信息、废物的特性、废物接收过程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等。在焚烧设施运行操作方面提出焚烧设施运行的焚烧水平、焚烧工艺条件要求,并对感染性危险废物焚烧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设施操作人员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另外,该指令对焚烧尾气、废水、残渣的处理处置、焚烧的监测以及技术评估、汇报和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②关于废物填埋指令在关于废物填埋的指令(99/31/EC)中,首先提出,危险废物一定要到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非危险废物填埋场一定要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非危险废物,对可填埋废物和不可填埋废物,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废物的填埋处置作出了规定。在该指令中,欧盟除要求各成员国对废物填埋实行许可制度以及定期报告制度外,还对废物填埋过程提出了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填埋场的选址、防渗漏措施、土壤和水体保护、空气污染控制及其
 
他有害物控制、隔离措施、预处理等。该指令的目标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程序和指南严格控制废物填埋过程的操作和技术要求,减少危险废物填埋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对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来自填埋过程乃至填埋的整个生命周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妥善措施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过程。指令也提出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者或者操作者的确定、填埋量以及填埋废物的类型、处置厂描述、污染控制措施、封场监测程序、申请者的经济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等。
 
总之,欧盟的废物管理法律体系是比较完善的,同时,各项具体的法律中提出的要求也是比较细致和具体的。
 
2.1.4日本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1991年,日本对《废物处置和公众清洁法》(WDPCL)进行了修改。根据WDPCL,所有废物被分为两类:一般废物(GW,主要来自日常生活)和工业废物(1W),其中“因其易爆性、有毒性或传染性等可能对公众健康或自然环境构成损害的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被规定为“按特殊控制条例放置的特定一般废物(GWSC)”和“按特殊的控制条例进行放置的特定工业废物(1WSC)”。
 
GWSC包括:(a)丢弃的空调、电视机和电炉灶所含的多氯联苯(不包括商业部门产生部分);(b)固体废物焚烧厂产生的烟尘(烟尘和灰分能被分别进行收集);(c)含有病原有机物的传染性一般废物,来自医院、诊所、医疗实验室、老年病学研究中心或卫生与福利部(MHW)列出的其他实验室。
 
IWSC包括:(a)挥发性物质、煤油或轻油(易燃油);(b)pH值小于2的酸;(c)pH值大于12.5的碱;(d)含有病原有机物的传染性“工业废物”,来自医院、诊所、医疗实验室、老年病学研究中心或卫生与福利部列出的其他实验室(这里“工业废物”指污泥、油、酸、碱、塑料、橡胶、金属和玻璃);(e)不符合“首相法令”中所规定标准的特定危险工业废物(指汞、镉、砷、铅、六价铬、有机磷、烷基汞、氰、PCB、氯化有机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不包括石棉)。
 
关于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WDPCL规定:
 
指定公共废物处理中心(半官方团体),以保证适当的和广泛的废物处置;
 
中心负责处理GWSC、IWSC、市政部门难以适当加以处理的一般废物和其他工业废物;
 
中心通过商业部门增加资金来源;
 
中心所收费用不少于工业废物处理和设施建设费用。
 
2.2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贮存的要求
 
按照《固废法》固体废物贮存的定义,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固废法》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及容器、包装物必须设置识别标志,贮存设施和场所要转作他用时要进行消除污染处理;(2)对于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必须制定管理计划,并应履行申报的手续;(3)对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国务院相关规定申领经营许证;(4)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提出了分类贮存要求,禁止混合贮存不相容的废物;(5)对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规定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6)对于危险废物贮存事故应急,要求贮存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规定了消除意外事故污染防治要求和意外事故通报程序。
 
2.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对贮存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例中对贮存要求包括: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有符合贮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将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等三种,并对贮存场所的要求、贮存安排及贮存量、化学危险品养护、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消防措施、废弃物处理、人员培训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2.2.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对贮存的要求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污染防治。本办法要求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必须具有经营许可证,不得将废弃危险化学品转交给不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同时对贮存设施的标识、包装、人员培训、事故应急等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2.2.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贮存的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贮存所涉及的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及发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获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收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并要求开展这两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在从事危险废物贮存时,应对贮存设施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的贮存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统一性问题进行了规定。
 
2.2.5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三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三个工程技术规范根据各自处置设施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与危险废物贮存相关的技术要求。
 
(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基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特点提出了有关危险废物贮存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提出了贮存容器的有关要求,这部分要求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保持一致;提出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主要涉及防渗漏、分类堆存、防腐蚀、有害气体的导出和净化、防风、防雨、防晒、消防等内容;针对焚烧系统,提出工艺过车中有两处需要设置贮存设施,分别是飞灰处理单元和残渣处理单元,飞灰处理单元需要设施一个密封的贮存容器。另外,在运行管理时,要求有贮存存档记录以及贮存的应急预案。
 
(2)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一个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在宏观上遵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关于贮存的规定,但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还需遵从更具体的要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第六部分提出医疗废物贮存的详细要求,在拥有暂存库的前提下,还必须拥有贮存冷库,并按照贮存温度跪地了贮存时间,贮存温度≥5℃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5℃冷藏,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此外,还要求贮存区和操作区要求隔离,也规定了贮存设施的清洁要求。
 
(3)危险废物填埋场是废物的最终处置场所。废物在填埋之前有入场要求,个别的需要作预处理,为此贮存单元成为危险废物填埋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对贮存设施要求与焚烧厂的要求大同小异,也都按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从建设、便于存放回取、分区存放原则、防震、防盗、防火,空气净化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还要求剧毒品应单独设置贮存设施,以及应急措施。
 
2.2.6现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贮存的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存放行为。现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首先对贮存提出了一般要求,提出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经营者都可以建设贮存设施,并且应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进行预处理、选择合适容器贮存或者堆放,还应设置相应的标签,在附录中规定了标签设置的具体要求;其次,提出了贮存容器的设计和使用要求,但该部分要求均为原则性规定;第三,对贮存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原则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提出了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和仓库式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及废物的堆放的要求,但这部分内容还不完善;第四,在贮存设施运行和管理章节中,对贮存单位应具有的资质、贮存库的废物接收、废物的标签设置、摆放、安全通道、废物清单记录、容器和设施的破损检查、产生的废液和废气的排放要求等都作了规定;第五,在设施安全防护章节中,提出了贮存设施的警示标志设置、围墙和护栏设置、通讯、照明和应急设施的设置、泄露物的处置等要求;第六,明确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监测应按照国家污染源管理的要求进行;最后,对于是贮存设施的关闭,规定了贮存设施在关闭时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该标准有两个附录,附录A明确了危险废物的标签样式,并给出了八种类别危险废物的标志图。附录B给出了不同危险废物和一般容器的化学相容性、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和标签上的警示用语等内容。
 
2.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营管理现状及未来规划建设分析
 
2.3.1危险废物产生及贮存现状
 
目前全国危险废物总贮存量最新数据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公布的2002年我国危险废物贮存量数据,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最新的危险废物年贮存量数据来自《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固体废物》。2013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7701.9万吨,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为205916.3万吨,综合利用率为62.3%。
 
2013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
产生量(万吨) 综合利用量(万吨) 贮存量(万吨) 处置量(万吨)
327701.9 205916.3 42634.2 82969.5
 
2013年,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73亿吨,无害化处理能力为49.3万吨/日,无害化处理量为1.54亿吨,无害化处理率为89.0%。
 
2.3.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营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现状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占总数的82.59%,有医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占总数的9.21%,有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占总数的8.2%。
 
目前我国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主要有两种:对于贮存量较大的危险废物一般都有专门的贮存设施或场所,这些设施的投资大小不一,有的采取了一定的防污染措施,如砌墙、筑坝、水封等措施以防扬尘、防渗、防雨等措施;也有的直接利用厂区内空地进行露天堆放。对于贮存量较小的危险废物多数都是以桶装、池封或袋装的形式贮存于库房或厂区内,一部分具有三防的功能。被贮存的危险废物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利用或没有办法完全进行利用,又不能进行处置或完全进行处置,而且由于管理要求,也不允许排放,因此就只能暂时贮存下来。但由于目前还缺乏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和贮存设施技术规范,而针对现行贮存标准的贯彻落实也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和方法,致使贮存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贮存点分散,贮存废物的安全性也很难得到保证。由于危险废物的特殊性质,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状态下临时贮存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2.3.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来规划建设分析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完善的有关要求,规划建设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都包括贮存单元,因此新建贮存设施数量至少不低于处置中心的数量。根据该规划,我国至少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个,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82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80吨/日。并支持3个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建设31个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暂存库及必须的应急处理设备,建设全国通用的信息系统。若工程中心和交换登记中心的贮存设施都计算在内,我国目前至少有365个大型危险废物贮存库。
 
另外,规划还对收集、贮存行为进行了规范的要求。要求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经营者要根据危险废物分组,用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的专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贮存、接受前应进行检验和鉴别,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在常温常压下易水解、挥发的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贮存,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引自2001年版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准》规定)。逐步完善含汞、镉、铅、镍等的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别采用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包装,存放于贮存场所或库房,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2天,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其次,在废物交换、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在省级登记交换中心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危险废物交换和事故应急网络。建设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及事故应急网络。建立专业化处置队伍,实行企业化管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积极培育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城市承包处置设施的运营,逐步建立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专业化处置队伍。
 
该规划的实施,使我国的危险废物贮存更加规范和专业化,同时300多家大型的贮存设施的建设,也产生了许多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有待我们通过修订已有的标准来适应新的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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