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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5)

时间:2015-04-21 14:3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征求意见稿)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1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运行管理、事故应急、监测、关闭和贮存容器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尾矿和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尾矿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5.2标准结构框架
 
标准文本包括的主要章节有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事故应急、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共十二部分。另外还包括规范性附录A危险废物标签和标志,资料性附录B危险废物的相容性和危险分类。
 
5.3术语和定义
 
(1)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和定义共有5个,其中危险废物贮存、贮存设施和容器沿用现行标准定义。
 
(2)由于现行标准中“集中贮存”的定义实际上是定义了一种贮存设施,因此将现行标准中定义“集中贮存”修订为“集中贮存设施”,定义内容不变。
 
(3)现行标准中“危险废物”的定义概念比较模糊,也没有交代清楚危险废物的特殊性,不利于危险废物的判定,因此,结合国家颁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对“危险废物”定义进行修订,定义引自《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以使危险废物的边界更为清晰。
 
5.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与选址
 
(1)将现行标准中贮存设施只有集中贮存设施一种,增加至三种。分别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贮存设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单位的贮存设施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经营活动单位的贮存设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经营活动单位内部的贮存设施,由于其单位位置已经固定、建厂初期已经历过环境影响评价,贮存设施只需考虑原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和消防等相关要求后,再确定贮存设施建设地点。
 
(3)建设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外部的贮存设施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单位的贮存设施的选址,除考虑消防要求外,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确定。
 
5.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
 
(1)现行标准只针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堆放的设计提出设计原则。修订标准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建设的一般要求。并且对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废弃剧毒化学品贮存设施提出了特殊的建设要求。
 
(2)关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首先应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主要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职业卫生设计和评价。
 
(3)5.1.2-5.1.10条为标准编制组结合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及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现状,在分析危险废物特性基础上提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一般要求,内容上综合考虑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安全、防爆、防火、环境保护及废物相容性等。
 
(4)5.2.2条关于医疗废物的贮存,基于目前正在制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HJ□□□—201□),该规范对医疗废物贮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本标准在贮存设施的建设方面引用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5.6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1)现行标准只有5条规定,分别从是否符合标准、容器材质要求、是否完好无损、与废物相容性、放气孔空间等几方面规定。修订后标准更为系统的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进行了相应规定。首先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进行了分类,并分别从容器的适用性、规格、材质等几方面分别作出规定。
 
(2)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可分为标准容器、非标容器和特殊容器。标准容器主要为国家有明确的生产标准,规定了尺寸和材质,具体使用过程中只需要根据盛装的危险废物特性进行选用即可,主要有钢桶、塑料桶、集装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等;非标准容器一般来说尺寸不固定,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贮存要求选用材质,常用的非标容器有贮柜、贮槽、非标罐、箱子等;特殊容器主要是用于特殊情况下危险废物的贮存,多为大型贮存器具,常用的特殊容器主要包括非标大型贮罐、混凝土贮池、集装箱等。
 
5.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管理
(1)增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时限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05-04-01实施)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增加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贮存时限要求
 
由于医疗废物具有传染性,且感染性废物容易变质,因此增加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贮存时限要求,依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规定执行。
 
(3)修订了标签的有关规定
 
现行标准中只有4.9条提出危险废物贮存容器需按附录A黏贴标签,规定内容不够详细,不利于长期管理。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通过7.2条分别就标识、标签、警示标志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维护要求。同时,在标准附录A中将现行标准中的标识和标签图案修改为彩色图案。
 
(4)完善了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的内容
 
现行标准在7.7条中规定了贮存危险废物记录的相关要求,没有详细规定危险废物接收、保管、盘点等要求,不利于贮存危险废物的长期安全管理,因此本次修订过程中完善了关于出入库管理的要求,修订的标准增加了7.3.1、7.3.2、7.3.4三条,分别为入库前的抽检、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特殊出入库要求,以及定期检查和盘点库存等内容。
 
(5)增加了废物贮存的日常管理要求
 
为保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容的操作环境,在7.4.8条提出了关于贮存设施作业环境的空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该要求引用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共329种有毒物质的接触限值。
 
5.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事故应急
 
(1)现行标准第8部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修订时分为事故应急和监测两部分,独立成章。现行标准安全防护内容属于设施建设的内容,并入修订标准的第5部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
 
(2)增加了对贮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贮存单位与当地管理机构联防机制、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应急演练的内容。
 
5.9监测
 
(1)现行标准关于监测的要求,只有8.2条规定即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修订的标准将监测的内容独立列为一章。从污染物种类、监测方法、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2)将产生的污染物分为废液和气体两类。由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封闭、半封闭和不封闭等多种形式,因此对于气体排放分为有通风净化系统排放的气体和贮存库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两类。液体和气体监测主要根据GB8978和GB16297中有关规定执行。
 
5.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1)现行标准10.1条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分类说明。
 
(2)现行标准10.2条及10.3条,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责任主体应采取消除污染的相应措施。”,10.4条是对处理后的设施进行监测的要求。
(3)本章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管理措施,见固废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1对附录危险废物标签和危险废物种类标志的修订
 
附录A危险废物标签和危险废物种类标志,本次做了适当的更改,参照《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中的标志,对应不同的危险特性进行了细化,以达到危险货物运输与危险废物贮存的统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标志细化为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毒性危险废物标志细化为有毒气体、剧毒品、有毒品;新增了反应性的两种危险废物标志有机过氧化物和氧化剂;新增了感染性危险废物标志,即医疗废物;其余的沿用现行标准中标志。
 
6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6.1美国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规定
 
美国与危险废物贮存相关的主要法律是《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该法是一部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危险废物贮存的内容并非单列一章,而是与处理和处置归为一类,载于第264章,包括记录保存和报告制度、联单管理、处理、贮存或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与建设标准、应急计划、财务以及设施许可证等。
 
RCRA对贮存的定义是“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转移前的临时存放行为。”对危险废物贮存有如下具体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者的危险废物贮存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可在一个地点堆积危险废物90天左右,在临时的、无法预料的和无法控制的环境中,可以延长30天。来自电镀技术的废水处理的污泥,循环利用前,可以贮存180-270天。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对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紧急的方案、对职员进行培训。对于产生量较小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在一个地点堆积的危险废物可能在180天左右;贮存点距离处理、处置设施超过200米,可以堆积270天,但产生者也必须对废物进行适当的管理、制定紧急的方案、对职员进行培训。
 
(2)贮存设施的许可证管理该法将设施许可分为两类:许可的和过渡的。对于新建的执行新的许可制度,对于现有
 
的允许有段过渡时间,过渡时期标准要比许可标准低一些。(3)贮存设施的管理标准
贮存设施的业主要申请一个环保署鉴别码,向环保署通报业主计划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型。业主和操作者负责分析废物,分析计划应书面回答六个问题:贮存设施收到的废物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描述的相同;应分析哪些组分;如何取样;运用什么样的测试和分析方法;什么情况下进行重新检测;污染物的标准限值的确定。另外,关于管理标准部分还包括安全、检验要求、人员培训、对易燃、反应性和不相容性废物的要求、厂址标准、准备与防护等要求。
(4)应急计划和程序应急计划描述了紧急情况下与地方机构的应对安排和当地紧急事故协调员联系的姓名、
地址和电话号码。该计划也包括应急设备目录和疏散计划。
(5)记录保存和报告为了跟踪危险废物管理活动,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纪录向环保署报告。操
作记录和两年报告应详尽的描述该时间段内设施及废物管理的状况。
(6)设施的封闭管理这部分针对处理、贮存、处置设施统一提出了封闭要求。封闭后,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
清除设施中积累的所有废物,或将废物保持在原地同时经过维护来保证废物不会产生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威胁。主要内容包括封闭要求、封闭计划、封闭时间表、封闭的延迟、封闭后期要求、封闭后期管理计划、封闭后期通知、封闭后期管理完成证明。
 
6.2欧洲的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规定
 
欧盟各国家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更为强调可利用资源的回收,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上普遍执行联合国“有害废弃物的贮藏、包装和运输手册”,该手册提出的贮存为贮藏,即“危险废物可以在相应的包装中贮藏,例如罐、液体容器、散装容器或其他容器,如果废物长期贮藏,废物与包装材料要特别相容”。可见该手册关心重点是贮藏废物的包装要求,没有对危险废物贮存库做出明确规定。
 
德国有关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的法律主要含在联邦法和地方法中,联邦法主要有《废物清
 
除法》、《防止污染扩散法》、《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条例》、《废物鉴别条例》、《废物运输条例》等,根据这些法律,除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运输货单制度外,还要执行危险废物清除计划制度、清除机构制度、废物交换制度、政府对废物清除活动财政援助制度等管理规定。此外,德国是最早施行危险废物地下贮存的国家,已经有超过30年的发展历史,地下贮存主要采用废矿井作为贮存空间,处理的对象为不含水、非液态的危险废物,德国政府在2002年7月颁布了《废物地下充填条例》,针对地下再利用,还提出了废物接收的一般要求和长期安全文件导则。
 
6.3日本的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规定
 
日本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有《废物处置和公众清洁法》,该法将废物分为两类: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其中,易爆性、有毒性或传染性等可能对公众健康或自然环境构成损害的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被规定为“按特殊控制条例进行防治废物”。该法律对特殊管理废物的处置、特别管理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进出口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也提及了有关于贮存方面的内容,要求有贮存场所周围要建有围墙,并设立警示牌;要采取防扬尘、流失等措施防止贮存的废物流失;对设施产生的恶臭、噪声及振动等的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户外堆放时限制堆放高度;废物贮存时要采取必要的分类,并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等等。
 
6.4国际组织相关标准规定
 
6.4.1《巴塞尔公约》相关标准规定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贮存和处理,贮存又分为永久贮存和处置之前的暂时贮存。在该公约框架下,针对危险废物贮存问题,几个附件导则都对危险废物贮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废铅酸电池无害化环境管理技术导则(草案)》中,对铅酸电池回收利用做了相关的规定,包括预回收步骤、收集、运输、贮存四部分内容。在送至回收厂之前,为了避免对健康和环境的污染,用过的电池必须被收集、运输、贮存。导则中提出了一个预拆解的步骤。收集过程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有效的铅酸电池收集系统。系统需要很好的组织,涉及社会不同部门,如经销商、销售商、冶炼者、消费者。使铅资源能够持续地从源头流向循环过程。为了避免可能引起人类和环境损害的事故发生,在收集点采取一些防范措施,这里禁止对电解液进行排放。收集点的电池必须贮存在适当地方,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贮存指导原则。在运输之后,电池到达了回收处理厂,虽然场内采取的保护措施与收集点的贮存过程类似,但由
 
于量大,贮存存在显著的差异。该部分对电解液的排放、电池的鉴别和隔离、贮存点的建设要求等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关于有机溶剂的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技术导则》中,只有在废物管理的一般立法考虑中有:所涉及溶剂废物回收、转移、贮存或现场处置的设施和活动都必须在执照、许可证、法规标准或其他授权体系的规定下进行。
 
在《关于由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和多溴联苯组成或含有这些物质的废物的技术导则》中,有关于废物防止和最小化措施。把废物的防治和最小化集中在防止从这些设备中渗漏和溢漏上面。要求有效的密封,避免收集、贮存过程的任何可能出现的小量渗漏和溢漏,维修设备时也应特别小心。当设备停止服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便以安全的方式处理设备以及在处置之前将它放在安全仓库中,防止二次污染。
 
在《塑料废物的鉴别与无害环境管理以及处置技术导则(草案)》中,对塑料废物环境无害化安全处理,压缩,运输,贮存和运输等全过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其关于贮存的规定中提出,从运输和贮存的经济性考虑,对于塑料等废物有必要首先进行压缩处理,对塑料废物贮存地面、防火系统、防尘、堆放高度、防紫外线辐射还有紧急应急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循环和再生利用技术导则(草案)》中,针对废物的运输和贮存问题提出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对废物进行包装,应贮存在符合相应设计要求的贮存地点,并应做好防扬散、泄露和燃烧的措施。
 
在《废旧轮胎鉴定与管理的技术导则》中,要求应加强对废物运输、处理、消防等过程中的贮存设施的建设。并提出废轮胎在实施回收工序之前应进行暂时贮存。并在附录6中提出了轮胎贮存在火灾、气候变化、土壤以及水体污染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规范化贮存的基本要求。
 
6.4.2《鹿特丹公约》相关标准规定
 
《鹿特丹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公约适用范围为是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第一批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其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鹿特丹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进口国有权获得其它国家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从而决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学品将来进口到本国,并将这一决定通知出口国。出口国将把进口国的决定通知本国出口部门并做出安排,确保本国出口部门货物的国际运输不在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下进行。进口国的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出口国。出口方需要通报进口方及其他成员其国内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需要通告其在处理严重危险化学品时面临的问题。计划出口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的一方,在装运前需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方如出于特殊需要而出口危险化学品,应保证将最新的有关所出口化学品安全的数据发送给进口方。各方均应按照公约规定,对“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中涵盖的化学品和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加注明确的标签信息。各方开展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促进相关国家加强执行该公约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
 
《鹿特丹公约》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提出,其目的是通过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和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危险废物贮存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废弃化学品和废弃农药的贮存,因此有必要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的环境管理,以达到控制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目的。
 
6.4.3《POPs公约》相关标准规定
 
POPs公约提到了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最佳可行技术是指所开展的活动及其运作方式已达到最有效和最先进的阶段,从而表明该特定技术原则上具有切实适宜性。最佳环境实践是指环境控制措施和战略的最适当组合方式的应用。其最佳是指对整个环境实行高水平全面保护的最有效性,技术包括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所涉及装置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和淘汰的方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POPs领域不可缺少的内容,其技术和管理决定了贮存环节废物的安全管理,因此需要对其污染排放有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技术和技术指标。
 
6.5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同类标准的对比
 
美国环保法规中针对危险废物贮存的内容没有单独针对性法律标准,而是与各个法规中的处理和处置归为一类内容,并提出相关要求。欧盟关于危险废物贮存重点是贮藏废物的包装要求,没有对危险废物贮存库的建设和管理提出详细要求。各种国际公约中对危险废物的规定是针对每类化学品的贮存提出相应要求,没有涵盖所有危险废物,同时也没有总体规定和通用要求。而本标准是通用标准,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同时也对特殊危险废物的贮存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本标准是针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建设到运行管理,同时也对事故
 
应急、监测、关闭到贮存容器要求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不仅有技术要求,也提出了管理和污染控制要求,进而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进行了全过程规定,适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7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目前贮存的危险废物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当前时期没有办法利用或没有办法完全进行利用,又不能进行处置或完全进行处置,而且由于管理要求,也不允许排放,因此就只能暂时贮存下来。据统计,我国危险废物贮存量已达1.1981×108吨/年,年临时贮存危险废物在200-300万吨。这些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主要有两种:对于贮存量较大的危险废物一般都有专门的贮存设施或场所,这些设施的投资大小不一,有的采取了一定的防止污染措施,如采取砌墙、筑坝、水封等措施以防扬尘、防渗、防雨等;也有的直接利用厂区内空地进行露天堆放,对于贮存量较小的危险废物多数都是以桶装、池封或袋装的形式贮存于库房或厂区内,部分具有三防的功能。
 
随着《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国内已建设了一系列较高标准、社会化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对于贮存来自不同污染源的相同性质的废物进行统一贮存和安全管理,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为危险废物贮存点小并且分散带来的环境和安全问题。但由于原《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与现行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存在脱节和不统一等问题,致使贮存的方式多种多样,运行管理现状较为混乱,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和环境隐患。
 
因此,本次标准的修订提出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分类方式和管理要求,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择、建设规定,强化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管理,增加了特殊类型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和技术要求,补充了运营管理和事故应急内容,细化了危险废物标签标志及警示标志。本次标准修订有效地强化了危险废物贮存各个环节的管理,这些内容的增加与实施必将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
 
7.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以往年公布的危险废物年贮存量220万吨为基数,假设全国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规模只分为1000吨、3000吨、5000吨三类,则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如下:
 
(1)贮存量按220万吨/年计,贮存期限为90天。
 
(2)建设规模:1000吨、3000吨、5000吨三类。
 
(3)全国拟建贮存库数量为:
 
均按1000吨规模建设,则贮存库总数量约为:550个。
 
均按3000吨规模建设,则贮存库总数量约为:183个。
 
均按5000吨规模建设,则贮存库总数量约为:110个。
 
(4)贮存库及其辅助设施的建设投资预计:
 
1000吨贮存库的建设投资预计500万元,其中尾气净化设备投资约70万元,废水处理设施投资约50万元。
 
3000吨贮存库的建设投资预计1000万元,其中尾气净化设备投资约100万元计,废水处理设施投资约70万元。
 
5000吨贮存库的建设投资预计1500万元,其中尾气净化设备投资约120万元计,废水处理设施投资约90万元。
 
(5)实施本标准后全国贮存库建设总投资估算:
 
均按1000吨规模建设,则全国贮存库建设总投资估算为275000万元(27.5亿元),其中尾气净化设备总投资约为38500万元(3.85亿元),废水处理设施总投资约为27500万元(2.75亿元)。
 
均按3000吨规模建设,则全国贮存库建设总投资估算为183000万元(18.3亿元),其中尾气净化设备总投资约为18300万元(1.83亿元),废水处理设施总投资约为12810万元(1.28亿元)。
 
均按5000吨规模建设,则全国贮存库建设总投资估算为165000万元(16.5亿元),其中尾气净化设备总投资约为13200万元(1.32亿元),废水处理设施总投资约为9900万元(0.99亿元)。
 
(6)运行成本估算:
 
危险废物贮存的运行成本,按危险废物平均处置成本10%估算。
 
危险废物平均处置成本,按2000元/吨计,则危险废物贮存的运行成本为200元/吨。
 
全国220万吨危险废物贮存的年运行成本总计为43780万元(4.37亿元)。因此,本标准实施后全国需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110~550个,建设总投资16.5~27.5亿元(其中尾气净化设备总投资1.32~3.85亿元,废水处理设施总投资0.99~2.75亿元),贮存设施年运行成本总计约4.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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