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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哪些行为适用“按日计罚”?(2)

时间:2014-12-22 10:21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是《办法》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同列入按日计罚处罚范围之中。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了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有效衔接,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既触犯了一些行政的法律义务,要接受按日计罚,同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赤峰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

“法律重在实施,《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这对于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正确实施处罚明确了目标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尤其对没有任何这方面工作经验的地区更加重要。”唐山市环保局法宣科负责人表示。

哪种行为是“拒不改正”?

弄清楚哪些行为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之后,另一个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关注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中“拒不改正”的行为。

姬钢坦言,按日计罚政策的出台,对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可能比企业更大。“不会用”导致“不敢用”,可能是基层环保人员首先面临的问题。最早开展按日计罚的重庆市和深圳市等地区,在早期实践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由于程序不够清晰,致使执法人员对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查验等主要环节的理解不透彻,不敢轻易使用这项制度。

《办法》第三章实施程序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在依法对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30天内,环保部门以暗查的形式对排污者的违法排污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中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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