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哪些行为适用“按日计罚”?(3)
《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复查的方式为“暗查”。复查方式的明确,让企业不敢再存在侥幸心理,使按日计罚更具威慑性。 而对于何种行为属于“拒不改正”,《办法》也有明确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办法》对于实施程序的明确规定,对基层执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再次责令整改并再次启动按日计罚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按日计罚可以连续实施,能够对违法行为产生执法威慑力。”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罚款怎么计算? 在按日计罚的计罚方式方面,《办法》的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即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姬钢举例说,如果违法企业本月31号被环保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从下月1日起,如果环保部门在15日复查时违法企业还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那么按日计罚的天数就核定为15天。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的20日再次复查时,企业如果还没有改正,那么按日计罚按照20天核定。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排放标准或行政法规,在初次检查时已经被处以10万元罚款,那么在15日环保部门复查时企业被罚款的金额将累计到150万元。显然这会极大地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办法》一是明确了计罚周期,二是明确了计罚金额。这使按日连续计罚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具有规范作用,原处罚数额是在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程度的基础上裁量做出的,实施按日计罚必须按原处罚数额计罚,这就规定了一次裁量多次规范,也就相当于对环保部门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唐山市环保局法宣科负责人说。同时她也表示,环保部门在责令改正期限方面要科学界定,避免随意放宽责令改正期限构成包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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