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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环保厅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时间:2014-12-26 11:28来源:福建环保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从业和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速增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规范对象
本工作指南的规范对象为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且在福建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规范事项
环评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
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2.提供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以及前置审批条件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服务承诺
在福建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从业和服务承诺:
(一)廉洁从业
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在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支付、不指使或暗示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应由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3.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环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不抬高环评费用超标准收费,不随意压低环评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环评服务市场。
(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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