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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36号)
时间:2016-05-30 15:26来源:福建省政府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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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部署,增强补短板的系统性、惠民生的针对性、扩投资的实效性,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抓好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的基础上,针对契合国家投向、投资周期短、见效快的薄弱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全省性或区域性投资工程包,2016年第一批工程包共12个,年度投资520亿元。为更好地以工程包带项目、以投资平台推项目,充分发挥工程包作用,顺利实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主体,政府引导。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社会资本能够进入的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薄弱领域,鼓励国有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推进,待市场运营模式较为完善时国有资本适时退出,为其他社会资本提供发展空间。
(二)坚持依法依规,商业运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支持各牵头推进单位以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更好发挥投资工程包的组织实施和投融资主体作用,鼓励牵头推进单位加强与其他社会资本对接合作,提高项目建设运营效率和水平。
(三)坚持合理收益,持续发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各方面配套政策支持,建立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回报。健全退出机制,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四)坚持分类施策,创新机制。通过“一包一策”,分领域探索建立差异化实施推进机制,充分发挥推进单位作用,进一步挖掘投资潜力,加大投资力度,加快项目建设。加强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通过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推动工程包投融资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创新。
二、重点领域
(一)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90亿元
1.投资重点
实施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及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安排造福工程搬迁25万人,力争完成搬迁15万人。
2.主要措施
(1)组建成立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融资和业务指导,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贷款等各类扶贫开发资金,加强与基层投融资平台的协调互动,积极探索市场化投融资方式。发挥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投融资主体作用,以“捆绑打包”等模式推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2)采取搬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通过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的方式,引导搬迁群众集中安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采取其他方式安置。
(3)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牵头推进单位:福建建工集团、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各有关市、县(区)政府
(二)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25亿元
1.投资重点
在我省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城市,特别是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和各设区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重点布局建设医院、学校、车站、大型商场、城市公园、影剧院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公共停车场,特别是地下、立体公共停车场。在确保新建项目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外,全年新增城市建成区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厦门市4000个,泉州市3000个,漳州市2000个,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宁德市各1500个,莆田市8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
2.主要措施
(1)落实《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进一步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省投资集团、建工集团、能源集团、交通运输集团等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牵头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配合各地以直接投资建设、组建合资公司、PPP模式、资金转贷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建设,提供有规模、有品质、有效益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
(2)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
(3)用好省投资集团已发行的城市停车场专项债,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专项债。2016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位建设给予每个泊位5000元补助。
(4)简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健全停车服务收费机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牵头部门:省住建厅
牵头推进单位:省投资集团、建工集团、能源集团、交通运输集团等,各设区市推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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