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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36号)(3)
时间:2016-05-30 15:26来源:福建省政府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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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36号)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7亿元
1.投资重点
在厦门、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等地推进一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工程项目建设,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飞灰填埋场、水泥企业协同处置等,提升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确保危险废物能够“就近就地”规范处置。
2.主要措施
(1)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完善实施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推进加快实施。鼓励省能源集团等省属企业通过PPP、第三方治理、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模式,积极参与各地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领域。
(2)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07〕253号)有关规定予以优惠。符合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新建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享受省级技术改造财政补贴。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处置价格政策。
(3)2016年省财政专项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安排5000万元,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1000万元,支持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
(4)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时帮助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征迁等工作,切实做好周边群众工作,保障项目单位依法正常实施。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牵头推进单位:省能源集团、中节能在闽项目公司等
(七)污水处理和供水设施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57亿元
1.投资重点
(1)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启动100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完成投资25亿元。
(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启动1300个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完成投资20亿元。
(3)城镇供水设施。重点推进福州、南平、宁德等地一批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力争完成投资12亿元。
2.主要措施
(1)支持中闽水务集团、省水投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福州市水务公司等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以市、县(区)为单元对城镇供水设施、乡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捆绑打包”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通过扩大自主投资、并购、PPP合作等模式推进项目建设。
(2)支持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加快项目建设。
(3)加大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乡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1万吨补助标准,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26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其他县(市、区)从100万~1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按100万元给予补助。
牵头部门:省住建厅
牵头推进单位:中闽水务集团、省水投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福州市水务公司等
(八)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园区)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33亿元
1.投资重点
重点推进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生产基地、中建(福建)绿色建筑产业园、福建建工集团连江可门建筑工业化研发生产基地、泉州惠安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住宅产业化(三明)生产基地、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厦门海沧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泉州住宅产业化基地园区等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园区)建设。
2.主要措施
(1)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发挥市场主导、强化政策扶持,推进项目加快实施。
(2)项目所在地对基地(园区)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在基地(园区)建设资金补助、财政贴息、新型建材认定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帮助解决基地(园区)原材料来源问题,支持依法开采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
(3)对于主动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其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预售许可等手续时予以支持,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4)各基地(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安排部分公共建筑、保障房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牵头部门:省住建厅
牵头推进单位:福建建工集团、中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
(九)远洋渔业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15亿元
1.投资重点
重点推进省29家远洋渔业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包括远洋渔船建造、渔船改造升级、专业远洋渔业运输船建造、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等,全年建造130艘远洋渔船(含更新改造)。
2.主要措施
(1)由省投资集团托管发起,海峡银行等参与募集,省级财政两年内安排5000万元,引导带动社会资金等设立首期总规模10亿元的省远洋渔业产业基金(分两年完成),投资我省远洋渔船建造、远洋渔业基地等。
(2)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与远洋渔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独资或与远洋渔业企业合资,新建或改造的专业远洋渔业运输船舶,符合技改相关政策的,按规定对造船企业给予补助。
(3)2016-2017年,我省远洋渔业企业在省内造船企业新造的远洋渔船(含省属国有企业融资建造并租赁给我省远洋渔业企业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可享受省级远洋渔船建造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标准由原来贷款余额的5%提高到8%,享受两年贴息。2015年12月31日以前(含)新造的远洋渔船,已获得省级财政两年贷款贴息的不再补助,未超过两年的省级财政按5%贴息至两年为止。
牵头部门:省海洋渔业厅
牵头推进单位:省投资集团、船舶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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