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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探索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 太湖流域划定49个水生态区(2)

时间:2016-07-07 13:23来源: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摘要】“十二五”期间,江苏省环科院承担了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太湖流域(江苏)水生态功能分区与标准管理工程建设”课题的研究工作,在这项工作的基础上,江苏省环保厅委托省环科院研究建立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形成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以下简称《区划》)。4月17日,《区划》获得了省政府批复并印发实施。

       关注 1

       分区原则 划分四级实行分区分级管控

       水质与水生态保护并重原则。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水质与水生态保护并重,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并举原则。对水生态环境功能实行分区分级管控,划分生态Ⅰ级区(健全生态功能区)、生态Ⅱ级区(较健全生态功能区)、生态Ⅲ级区(一般生态功能区)、生态Ⅳ级区(较低生态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与准入政策。对生态Ⅰ级区、Ⅱ级区重点实施生态保护,对生态Ⅲ级区、Ⅳ级区重点实施生态修复。

       各类环境区划统筹兼顾原则。水生态功能分区与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太湖分级保护区、控制单元等成果进行技术耦合、聚类分析和空间叠置,统筹兼顾,同步实施。

       区间差异化与区内相似性原则。反映流域水生态系统的空间差异及分布规律,现状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充分体现水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同一个区内80%以上监测点位水质类别和水生态健康状况属同一级别;特征污染物来源范围、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不与相邻区形成交叉。

       流域与行政区界相结合原则。流域与镇级行政区域有机结合,在保证小流域完整性的同时,兼顾行政分区的完整性,便于行政区域管理,使得区划具备可操作性。

       水生生物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在分区设置权重分配时,充分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水生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底线是:不得改变水生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水生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水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保障水生生物资源再生与珍稀物种恢复。

       管理手段多元化原则。按照河湖统筹、水陆统筹系统化管理的技术路线,与排污许可证、容量总量控制、生态红线等环境管理手段相结合,逐步实施水质、水生态、空间三重管控,实现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管理。保护流域水生态系统的物理完整性、化学完整性和生物完整性,保障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

       功能区界动态更新原则。水生态功能区根据水生态现状及相关指标进行聚类划分,可动态跟踪,随着水生态状况的逐步改善,功能区边界可进行合理调整和动态更新。

       关注 2

       管理规定 从单一向多指标综合管理转变

       为保障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落地实施,课题组配套制定了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五大内容。

       在江苏省太湖流域试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目标,逐步实现从单一的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生态健康指数、容量总量控制、生态空间管控、物种保护等多指标综合管理转变。实施水生态健康指标考核,强化对生物物种的保护,恢复和提升水体的生态服务功能;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实现由目标总量控制向容量总量控制过渡;实施生态红线和土地利用空间管控,实现水陆统筹、系统治污和生态修复。

       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目标分期考核,近期(2020年以前)以水质、水生态健康、生态红线、土地利用和目标总量控制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水陆统筹提升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生态系统健康。远期(2021年~2030年)将水环境容量总量、生物毒性、物种保护等纳入考核指标,全面保障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

       对水生态环境功能实行分区、分级管控,在四级生态功能区逐步实施差别化的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与准入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加快化工、含电镀工序的电子信息及机械加工企业搬迁入园进度,完善园区外的印染、电镀企业退出机制,定期开展化工、印染、电镀等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在生态Ⅲ级、Ⅳ级区新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生态Ⅰ级、Ⅱ级区新建、扩建产业开发项目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减二增一。

       建立太湖流域水生态功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将水生态健康指标纳入现有的水环境监测与管理体系。简化水生态监测方法,加快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现有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控网络,逐步实现水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共享。

       在试行基础上逐步将水生态环境功能管理目标纳入太湖流域地方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体系,定期监督考核分区、分级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水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的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审批区域内除环保基础设施外的建设项目。对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关注 3

       职责分工 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承担职责

       太湖流域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发改、经信、环保、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渔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在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中承担相应的生态保护职责。

       例如,市、区经济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等工作中应以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保护为重要依据。

       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区总量控制限值分配各控制单元排污许可量,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将所有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市、区住房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化农业发展结构与布局,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区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等;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保护对水生态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市、区农林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态系统外来物种进行风险评估。

       江苏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各分区主体功能区优化、限制、禁止开发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

       江苏省林业部门负责对各分区湿地和林地保护的监督与管理;省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流域物种保护的监督与管理,开展流域保护物种跟踪监测;省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化部门执法联动,专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制定水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与评价办法,对水生态功能分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定期发布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水生态监控预警系统建设,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生态损害。

       江苏省太湖办负责将水生态管理和空间管控目标逐步纳入太湖流域地方政府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定期监督考核分区、分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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