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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

时间:2016-08-01 17:5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人大 点击:
【摘要】《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治理乡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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