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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5)

时间:2016-08-01 17:5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人大 点击:
【摘要】《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水源清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乡村延伸,在有条件的乡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乡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供水单位应当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保护标志,告知保护的具体范围和禁止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定期对乡村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关闭饮用水水源或者相关供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

  (四)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掩埋动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不具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对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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