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2)
二、主要任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明确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县(市、区)2016—2020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年底前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完成本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日不超过80升污水产生量测算每个行政村污水规模,明确各行政村污水设施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完成时间节点等。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2.确定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要根据不同区位条件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建设模式。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生活污水,应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生活污水,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鼓励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要根据村庄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户,规模不大于1.5吨/日的,宜选择三格化粪池和人工湿地(含水田地或农地)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规模不大于40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兼氧滤池等组合处理工艺;拥有自然池塘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中的村庄,规模不大于200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组合处理工艺;对于土地资源紧张、人口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较好有乡村旅游产业基础的村庄,宜采取地埋式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较高要求的村庄,处理规模达到3000吨/日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执行。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处理工艺等实际,督促各行政村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特别是对于前几年已经建成但未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分析停运原因,采取措施在今年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营。鼓励县(市、区)和乡镇,以行政辖区为单元,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捆绑委托第三方专业化公司运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4.推动农村旱厕改水冲厕。要大力推进村集体和村民开展宅外公共旱厕实施水冲厕改造。县(市、区)政府从今年起按照每年完成30%的农村公共旱厕改造任务要求,编制实施分年度推进计划,力争2019年前全面完成农村公共旱厕改造。爱卫、住建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爱卫办、住建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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