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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 号】(2)

时间:2016-10-11 10:2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福建省政府 点击: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福建省生态优势,加快林业碳汇和碳金融产品创新,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四、实施步骤

  (一)明确实施范围

  2016年,实施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陶瓷等9个工业行业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根据实际情况,将能源消费总量达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工业企业,以及建筑、交通等行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立数据台账

  1.建立报送系统。建立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送平台,推进碳排放报告报送过程的电子化与网络化,强化碳排放数据管理。

  2.规范台账管理。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碳排放监测计划,组织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可靠,台账清晰完整。

  3.开展数据核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明确核查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核查工作公正独立开展。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报送、核查数据等的验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质监局、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依法核定配额

  1.初始配额发放。按照国家要求,借鉴各试点省市经验,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依据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的碳排放历史数据,核定其年度初始碳排放配额,并适时进行合理调整。研究建立有偿分配机制,适时推行有偿分配制度。

  2.新增配额发放。新建重大建设项目企业所需配额,由省发改委统筹考虑同类型重大项目情况,综合评估设区市发改部门审核的碳排放结果,科学核定发放。

  3.配额注册登记。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初期免费发放、持有、转让、注销和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实现与国家配额分配、注册登记簿系统及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对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四)搭建交易平台

  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规定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以林业碳汇为主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鼓励探索创新的碳金融产品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集交易账户管理、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林业碳汇等交易品种、资金结算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并与注册登记系统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互联。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五)规范交易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解决等事项。交易程序包括五个主要环节:

  1.开立交易账户。交易参与方向交易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等开户材料,并签订开户协议,开立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2.开立结算银行账户。交易参与方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与碳排放权交易账户资金划转关系的绑定。

  3.资金划转。交易参与方通过银行或交易机构发起资金划转操作,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4.配额交易。交易参与方通过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买入(卖出)碳排放配额。

  5.结算(清算交收)。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当日的交易情况办理交易参与方的碳排放权产品结算和资金结算,完成与交易有关的碳排放权产品、款项收付,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变更权属。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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