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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 号】(4)

时间:2016-10-11 10:2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福建省政府 点击: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福建省生态优势,加快林业碳汇和碳金融产品创新,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名词解释:

  1.温室气体: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2.碳排放: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碳排放权: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4.碳金融: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5.碳排放权交易:即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6.林业碳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并与碳排放权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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