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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4)

时间:2016-10-18 14:4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政府 点击:
【摘要】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7号),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环境服务纠纷调解管理机制。由省环保部门牵头,建立由省有关部门代表和法律、环保专家共同参与的环保服务业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小组,负责全省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的调解。合同双方可申请环保服务业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小组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七条  建立由政府部门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保障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治理服务费支付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八条  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单位,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执行;

  (三)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未获得当年度财政奖补的,计入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交易和收益主体。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提标改造、结余的排污量经排污权核定后可用于企业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本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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