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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方案全文】(2)

时间:2016-10-24 13:4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山东省政府 点击:
【摘要】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二)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实现集成共享。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排污单位及时上传自行监测结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全省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配合)

  3.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状况监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配合)

  (四)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持。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考核问责各级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补偿机制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监管职责,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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