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全文】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后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3条 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4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5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6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7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8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9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0条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售电合同期满后,用户拥有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八)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政府要求和调度指令协助安排用电。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1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其供电运营权范围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义务等。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四)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拥有配电网资产绝对控股权且具备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12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3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4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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