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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全文】(2)

时间:2016-11-08 17:5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际电力网 点击:
【摘要】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近日发布,全文如下: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条件

  第15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第16条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进入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和备案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17条 广东省内发电企业市场准入:

  (一)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三)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进入发电企业目录后,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第18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19条 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

  (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

  第20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电力用户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符合退出条件的,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21条 市场主体由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将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5年之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22条 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3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的惩罚。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节 市场注册管理

  第23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24条 符合准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25条 市场主体注册变更,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26条 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目录中删除,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直接向电力交易机构下达通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抄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可直接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资格,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四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27条 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28条 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29条 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30条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争交易。

  第31条 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机组分为A类机组和B类机组。其中,A类机组是指暂未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只拥有基数电量;B类机组指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可同时拥有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

  发电企业初期以电厂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不同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应分电压等级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同一电压等级但不同并网点接入电网的,应分并网点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的,可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最小单元要求。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发电企业适时转变为以机组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第32条 按照计划+市场模式加快完善省间市场化交易机制。现阶段,政府间框架协议外的省间送电,主要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方式进行。

  加快推动广东电力市场建立分时电价机制以及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机制。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基本具备后,积极吸纳省外发、用电等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广东电力市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等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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