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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全文】(5)

时间:2016-11-08 17:5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际电力网 点击:
【摘要】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近日发布,全文如下:

  第九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79条 电网公司、售电公司和用户(包括电力大用户、一般用户)签订三方售电合同,售电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中户号、计量表计编号及对应的用电性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售电公司与用户单独约定售电套餐等商务条款,作为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单独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电力交易机构以售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作为售电公司、用户结算依据。

  第80条 用户变更售电公司包括用户与售电公司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一)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用电关系;

  3.申请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4.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5.双方在电力交易机构确认交易关系后,视为双方约定的交易电量及价格等协议条款生效,并履约交易。

  (二)用户与售电公司变更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3.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第81条 电网公司统一负责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用户的计量装置安装、运行和维护,计量资产管理及计量装置的装、拆、移、换、检定检测按现行的法规、制度执行。

  用户抄表段的设置,应统筹考虑抄表周期、抄表例日、地理位置和线损管理等因素,按管理单位和售电公司分别设置与管理。

  第82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结算和开票,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按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一节 安全校核

  第83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电力交易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生效。电力调度机构应明确校核标准,按时反馈校核结果,并说明调整原因。

  第84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负荷预测、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85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若规定时间内市场交易计划未能通过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系统运行要求按时编制并下达发电调度计划。

  第二节 月度总发电计划形成与执行

  第86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年度合同月度电量分解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总发电计划,包括基数电量和各类市场交易电量。

  第87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月度总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发电调度执行规则,包括发电计划分解、编制及调整等相关内容,经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发电企业对月度总发电计划进度偏差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公布相关信息。

  第88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及时披露事故情况及计划调整原因;影响较大的,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章 偏差电量处理

  第89条 对于A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执行偏差可在年内滚动调整。

  第90条 对于B类机组,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月度总发电计划实施发电调度,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按照约定价格结算。结算顺序上,基数电量先于市场电量。

  第91条 根据发电企业申报的月度价差,计算得出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对应的绝对价格,分别按照20%比例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剩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计为事后偏差结算价格,由电力交易机构封存。事后偏差电量结算价格不超过广东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环保电价)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之和。

  第92条 对于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

  第十二章 辅助服务

  第93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94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考虑辅助服务效果,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大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95条 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承担主体。电网企业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较多的地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购买系统所需的无功和黑启动服务。

  第96条 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并与发电企业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第97条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按南方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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