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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文】

时间:2017-03-06 15:4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日报 点击:
【摘要】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全面实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省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为引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摆到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湖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疗。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省市县乡四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全面建立覆盖全省河湖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省级设立双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全省七大河系中选择11条主要河流和2个重点湖泊设立省级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分别为每位省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县(市、区)分别设立总河长,市县乡对行政区域内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省市县分别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设立厅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市县河长制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设立。

  (二)河长职责

  省级总河长对全省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省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

  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两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市县乡三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

  省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省委对市县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省编委办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县乡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监察厅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强河湖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沟渠清理整治。

  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省审计厅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省法制办负责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省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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