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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16]50号【全文】

时间:2017-04-14 16:0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江西省政府 点击:
【摘要】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16]50号【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16]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省发展现状,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而奋斗。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我省土壤环境状况,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现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编制江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全省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全省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和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由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系统。整合环保、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中的作用。

  加强数据共享,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共享数据。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分类管理,加强农用地保护及安全利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地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切实加大耕地的优先保护。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参与)

  3.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风险管控,控制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用地。各地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4.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强化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域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省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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