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6)

时间:2018-04-03 15:35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日前,浙江省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七、创新大保护的生态环保机制政策,推动区域协同联动

(一)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

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配合制定长江经济带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等要求,开展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等重大开发利用规划,以及重大石化、化工、有色、钢铁、水泥项目环评的会商机制,征求可能受跨界环境污染的区域方相关意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配合建立跨省界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省际间环境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参与)

(二)创新上中下游共抓大保护路径。

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布局、规划建设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地市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立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控系统,建立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体放射性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预警,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配合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提高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监测能力。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配合建立全流域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立长江流域上下游跨区域资金保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全流域联防联控。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市场化运作、滚动增值。采取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环境污染治理、退田还湖、疏浚清淤、水域和植被恢复、湿地建设和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与融资难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根据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状况制定补偿标准,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从2018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元—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措施。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开展浙江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对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开展以县为单位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工作,探索构建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在 2020 年发布我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落实规划环评刚性约束。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对全省域国土空间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通过双评价合理划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三条红线,研究各类空间的综合管控举措,形成全省空间规划的基础底图。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生态环保的角度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把环境功能区划作为各类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查的基本依据,严格落实六类环境功能分区的差别化准入管理要求,确保开发建设活动的科学性。凡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和正面清单进行管理,不在正面清单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禁止。(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引领。研究制定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指标体系。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面推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模式。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快形成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经验。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流域综合治理经验。鼓励企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绿色化生产。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促进与“一带一路”融合。加快沿江地区绿色制造业发展,开展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示范,树立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借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推进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积极推进绍兴诸暨、杭州青山湖省级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环保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与交流。引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进环保技术,定期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活动。参与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助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牵头)

八、落实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相关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之中,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与修复,推动重点任务和工程落实。要强化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抓好环境信息公开。要加强科技支撑,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治理技术模式,推动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严格评估考核,对《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农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金融办、省应急办、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浙江海事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