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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2)

时间:2019-02-15 13:1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冀水领办 点击:
【摘要】近日,河北省印发《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计划》全文如下:

       (四)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1 落实“划、立、治”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 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饮用 水水源地名单,同时逐级汇总报送省住建、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合理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 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 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展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20 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 人或日供水1000 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2018 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防护墙(栏)等安全隔离设施。推进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设施建设,2019年4月中旬前全面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按照“一个 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实施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 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水源涵养

       实施水源保护区绿化工程。到2018年底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 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实施湖库型水源上游生态修复工程。 到2020 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西大洋、王快、朱庄、四里岩等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入库河流实施生态整治,在主要河道 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水 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矿山整治等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北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完善方案»,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设水生态廊道,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推进面源污染防治,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3 完善日常管理

       完善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第四季度起,县级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到2020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自动采集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有效防控水源地环境风险。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加强风险应急防控,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要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 水水源保障能力。各市、县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至 少满足7天供水需求。南水北调受水区水源切换后,具备条件的 原有水源保留用作应急备用水源,新建城镇新区在接入南水北调水源的同时,应考虑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非受水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到2020 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应急备用水源与在用饮用水水源管理标准相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

       1 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短板

       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排水管网建设应采取雨污分 流制,老城区排水管网随路网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有效措施。以年限较长、漏损污染、错接混接的雨污直排式合流制管网为重点,分步推进老旧管 网改造工作。优先在雄安新区起步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 年,设区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9年,全省所有191个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有流域排放限值的地区,要根据流域排放限值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行为监督管理,对经评估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排水户,要限期完成清退整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自2018年起,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氮、总磷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将总氮、总磷作为日常监管指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 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土地利用、建材利 用或协同焚烧等方式,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具备污泥达标处置的能力,遗留不达标的设施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 逐步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取缔。因历史原因等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办理的实行封 堵。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在达到下水道水质标准的 基础上,并入市政排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加强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 害化处理处置。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沥液直排入河。 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 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 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 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严禁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3 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 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建立 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牵头)

       及时申请销号。2018 年底前,列入省级台账的48 条黑臭水体要消除39条以上,县城45 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 年底前,各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市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并符合«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销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 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指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逐步调 减养殖总量,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挂钩。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平衡、就地利用为 优先选择,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 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积极培育农村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形成利益分享、责任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近岸海域等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引 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 展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产 养殖尾水的监控。集中连片养殖区通过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进行养殖尾水处理,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 推进种植业污染治理

       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以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为契机,加快 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农业投入品监 管。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实施“一季休耕、一季雨养”,将需抽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只种植雨热同季的春玉米、马铃薯和耐旱耐贫瘠的杂粮杂豆,减少使用地下水;推广喷灌、滴灌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培肥地力,提高土壤供水保墒能力。发展高标准低压管道灌溉500万亩以上。限制机井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推广低耗水作物和保护性耕作,推进轮作休耕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改进施肥方式,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实施节药工程,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建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 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38% 以上;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 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 以上。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省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 以上;到 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实施地膜回收利用工程,实现废弃农膜基本回收利用。加强对国家新颁布的地膜生产标准的宣传贯彻,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厚 度地膜。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估,逐步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促进地膜的减量增效。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以推进标准地膜使用、地膜回收环节补贴、开展废旧地膜综合利用为方向,探索推行“以旧换新”回收机制,扶持建设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加工利用企业,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2020年,全省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 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 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3 排查整治纳污坑塘

       突出重点,系统整治。以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混合类废水坑塘,以及对于水体散发异味、变色变质、群众反映强烈的坑塘为重点,加快推进整治工作,确保2018 年底前实现“清零”。对治理后的纳污坑塘,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周边环境面貌。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强化监管,巩固成效。严格验收标准、人员、程序,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及时验收复核,予以销号;对尚未完成整治的,逐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跟踪推进;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媒体炒 作风险高的,提出督办意见,限期整治到位。建立纳污坑塘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工业类纳污坑塘反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避免农村生活污水形成新的纳污坑塘。践行纳污坑塘承诺制度,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新的纳污坑塘出现,一律严肃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4 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全面开展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面清理村庄历史积存垃圾。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备农村保洁员队伍、卫生 收集设施,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建立方便适用的转运体系,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二次污染。抓好垃圾终端处理,以县为单位,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运输半径等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方式,逐步取消简易填埋。2018 年县(市、区)行政村村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90%,38 个示范县(市、区)要达到有完善设施设备、有成熟治理技术、有稳定保洁队伍、有完善监管制度、有可靠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2020 年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体系基本建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大力实施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坚持农村改厕与新型社区建设、易地搬迁、 污水治理等工作统筹考虑、一并推进,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治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和 推进农村户用厕所退街、进院、入室,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结合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推进一批农村厕所旅 游化发展。在城镇污水管网可延伸覆盖到的村庄和农村社区,选 择使用水冲式厕所;在平原地区选择使用三格化粪池式或双瓮式厕所;在山区和高寒缺水地区可选择粪尿分集或双坑交替式厕所。

       在习惯使用公厕的村庄和人员密集活动场所,合理改建或新建卫 生公共厕所。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建设专业化农业农村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养殖粪污、厕所粪污等废弃物一并处理及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基本完成厕所改造任务,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优先解决污水治理问题;对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人口聚集度较高的村庄,先 行开展污水治理;其他地区污水排放得到有效管控。科学确定污 水治理方式和技术,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布局分布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如山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区位为非环境敏感的村庄,优先结合农村改厕工作采用黑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坚持控污与治污并重,将重点河道、干 支流农村垃圾整治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湖)长监管责任。鼓励有条件农村开展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加强尾水回收利用。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等“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2018- 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0 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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