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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3)

时间:2019-02-15 13:1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冀水领办 点击:
【摘要】近日,河北省印发《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计划》全文如下:

       (七)河湖清理专项行动

       1 深入开展河湖清理

       按照«河北省河湖清理行动方案»«白洋淀及上游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河湖存在的乱倒乱排、乱采乱挖、乱围乱堵、乱占乱建“四乱”问题,开展清除垃圾、清理违障、清洁水质“三清”行动,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清理台账,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目标、清理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到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实现河湖面貌明显改善。(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参与)

       2 打击非法采砂

       严厉打击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规范管理持证采砂场,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违 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超深度、超范围开采;对越界超采、偷采盗采、乱堆乱弃等非法违规采砂场,予以整顿、关停或取缔;清除未按规定复平的砂石料堆,回填平整隐患砂坑。(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3 综合整治排污口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 号)、«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排查入河入海排污口,逐一登记建档。对非法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排污口,视水质达标情况予以补办手续或关闭;对依 法依规设置的排污口,结合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总量要求优化布局、完善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监管。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未达到Ⅳ 类水质标准的主要入河排放口全部建设生态净化工程;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排污口监管体系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排污口管理协作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八)渤海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 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实施沿海三市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开展依据排污许可证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2019 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污染源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对于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2020 年,涉氮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实施城市区域内行业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总氮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在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严格落实,严控新增总氮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实现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各地加强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对登记在册日排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季度进行监督性监测。2018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的制定。2019年底前,率先完成超标排放的日排水量 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综合整治不达标入海河流。 以石碑河、廖家洼河、饮马河等47条入海河流(河段)为重点,全面落实河长制,清理不达标河流两岸垃圾及污泥堆存点,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建设生态护坡护岸,强化河道自然岸线修复与恢复,逐步实施流域总氮特别排放限值,削减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污染物入海量,确保沿海三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按期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海洋污染防控

       推动重点河口海湾污染整治。2018 年底前,按照“一湾一口一策”要求,编制并实施河口海湾污染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到2020年,完成整治方案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 村厅等参与)

       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及落实,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2018)等标准;2020 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船舶的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强化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监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进入我省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 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完善和实施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港口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港口码头堆场防尘设施建设,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促进港口绿色发展,2018 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河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非法海水养殖的清理整顿,取缔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及滨海浴场周边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海水养殖活动。2020 年底前,提升养殖废水处理水平,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快海洋垃圾污染治理。沿海三市陆地和海岛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2018年底前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全部建立500 米净岸、垃圾分类工作机制;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沿岸500 米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

       3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用海政策,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 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海洋特色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海,清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岸线开发管控与修复。禁止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 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 行为。清除向海一侧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针对性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渤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14 公里,省内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推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制度。2020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将河北滦南湿地与黄骅湿地选划为保护区。以滦河口湿地、北戴河湿地、曹妃甸湿地、七里海潟 湖湿地、北大港湿地、南大港湿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到2020 年,渤海滨海湿地修复规模不低于800 公顷。(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开展渤海人

       工鱼礁建设。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维护渤海近岸河口鱼类产卵场生境,保障河流入渤海淡水总量逐步满足近岸海域生境保护需求,完善休禁渔制度,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4 防范海洋污染风险

       提升突发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沿海三市人民政府 应编制完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推进 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并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风险。定期开展重点风险源专项 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加强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 的环境监测,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开展应急响应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渤海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2020 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及危化品泄漏综合信息平台。(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滨海浴场、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包括赤潮(绿潮)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赤潮(绿潮)信息收集- 研判核实- 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水产品市场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区溯源管理系统等,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滨海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绿潮)、水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水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按照“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要将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红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明确各地各部门 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明晰的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年度目 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有效治污合力。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2018 年底前,在河长制基础上,全面建立湖长制,推动河(湖)长制由建立向见效转变。(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强化事中管理,严格督导落实

       对各地水质改善和重点工作实施预警通报制度,逐一梳理各 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差距,以“一市一单”形式对各市通报,敦促各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单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预警通报;两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 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公开约谈;三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实施区域限批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 移,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健全区域联动,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和跨界交叉检查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推进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

       加大资金筹措。各级政府要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加大 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计划目标。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原则,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环境保护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完善财政补贴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推进市场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 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 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参与)

       健全生态补偿。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 生态补偿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地表水源保护区与下游受益地区、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 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积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建立流域跨省界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强化激励约束。逐步建立健全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 领域环保“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引领产业高质量 绿色发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将企业环境信用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人诚信记录,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严格督察考核,严肃追责问责

       严格督察考核。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作 开展专项督察。依据有关考核规定,定期监督检查行动计划的实 施,对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等开展考核。对未达到国家考核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或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比例年度目标的市,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且不计名次,并实施区域限批;对纳入国家考核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类 别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考核等次降档处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 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在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等参与)

       严肃追责问责。 将各地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察、督政的重要内容,实行重点跟踪盯办。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推诿扯皮,重点 工作推进不力、久拖不决,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依据职责和程序予以追责问责。(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等参与)

       (五)强化科技支撑,实现科学管理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现代化技术手段在监测、 执法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 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 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 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弘扬生态文化,推进多元共治

       加强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 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 与)

       推进信息公开。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构建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公 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定期 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河(湖)长制实施情况等信息。所有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 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本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 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开 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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