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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2)

时间:2015-01-04 10:41来源:工信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为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配套建设窑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装置。烟气经治理达标后排放。
    (三)建立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工艺废水回用率不低于90%,污水经治理达标后排放。
    (四)原料加工、制品成型等易产生噪声的工段,配套建设降噪设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执行。堆存含有重金属的原料和固体废物场所配套建设防渗漏设施。
    (六)采取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依法开展工业节能评估与审查,采用节能环保型窑炉,并以新带老配套建设企业余热回收利用设施。
    (二)耐火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耐火原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名称 品种/工艺
耐火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煤/吨)
高铝矾土熟料  
227
烧结镁砂
MS97 83
MS95 200
MS92 300
- -
电熔镁砂   339
烧结刚玉   151
电熔刚玉
棕刚玉 295
白刚玉 184
镁铝尖晶石
电熔法生产 193
烧结法生产 482
莫来石
电熔法生产 175
烧结法生产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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