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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4)

时间:2015-01-04 10:41来源:工信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为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表 2:耐火制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名称 品种/工艺
耐火制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煤/吨)
粘土砖
(含低蠕变)
特异型砖≤40%
——
172①
高铝砖
(含低蠕变)
特异型砖≤20%
—— 318②
硅砖
特异型砖≤20%
—— 338③
镁质制品 镁砖
184
中档镁砖 232
高纯镁砖 256
镁铬砖 205
直接结合镁铬砖 268
镁钙砖 179
镁铝尖晶石砖 245
含碳制品 镁碳砖及镁铝碳砖 31
不定形耐火制品   10
    注:①特异型砖(含低气孔致密粘土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15千克标煤/吨;②特异型砖(含低气孔致密粘土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15千克标煤/吨;③特异型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20千克标煤/吨,④折算标煤系数0.129kgce/kWh。 (四)回收再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碎矿、粉矿和回收的粉尘等固体废物,鼓励回收再利用后耐火材料。
(五)年消耗标准煤50吨及以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按照当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提交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供可靠的能耗数据。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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