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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5)

时间:2015-01-04 10:41来源:工信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为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配备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高温等指标符合国家要求,严防尘肺病等职业病。
    (三)依法纳税,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耐火材料建设项目需要达到规范条件。现有企业和生产线达不到规范条件的,要通过整改措施达到。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本地区耐火材料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和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耐火材料生产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如遇修订,按新修订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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