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4)
第六章 市场信息 第七十条 各市场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市场信息。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信息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督。 第七十一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 各类市场信息原则上均应通过网站形式予以披露,市场成员可查看其访问权限内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申报价格、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已经签订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主体可以按时获得其私有数据信息,并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 第七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1.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在年度协商交易前披露。 2.已签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等在合同签订后披露。 3.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1.在年度协商交易前披露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年度违约情况等。 2.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3.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1.下一年度预计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注册市场主体名单及基本信息;交易起止时间、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及申报要求;发电企业和用户、售电企业用违约执行标准。 2.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等在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前披露(输配电价未批复前不发布)。 3.在年度协商交易、月度协商交易、月度竞价交易后披露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4.每月10日前披露上月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信息。 5.华北电力交易机构还应在年度交易开展前披露限价系数P、容量剔除系数T、电量上限系数K等信息。 第七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1.年(月)度协商交易前应披露次年(月)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需预测、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火电平均利用小时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安全约束限制依据等。 2.在电网安全约束对直接交易产生限制后及时披露约束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线路或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第七章 市场干预 第七十八条 市场干预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和确定的短期时间内,对部分或全部直接交易由政府进行临时管制。 第七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授权进行市场干预。 (一)由于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市场干预的其它情况。 第八十条 当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开展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通知市场主体推迟或暂停直接交易,并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 市场干预措施包括: (一)价格管制措施:调整市场限价等; (二)交易管制措施: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调整市场份额、市场中止; (三)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干预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市场干预时,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电网运行状态信息及市场干预信息,通告市场干预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 第八十三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直接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第八十四条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第八十五条 当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取消市场干预,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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