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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3)

时间:2008-08-14 16:28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第1条  本公约的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下列废物即为“危险废物”:
 
  (a)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别的废物,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
 
  (b)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方的国内立法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不包括在(a)项内的废物。
 
  2.为本公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载于附件二的任何类别的废物即为“其他废物”。
 
  3.由于具有放射性而应由专门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管制制度包括国际文书管辖的废物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
 
  4.由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其排放已由其他国际文书做出规定者,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
 
  第2条  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废物”是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2.“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包括对处置场所的事后处理;
 
  3.“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从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移至或通过另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何转移,或移至或通过不是任何国家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何转移,但该转移须涉及至少两个国家;
 
  4.“处置”是指本公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业;
 
  5.“核准的场地或设施”是指经该场地或设施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授权或批准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处置作业的场地或设施;
 
  6.“主管当局”是指由一缔约方指定在该国认为适当的地理范围内负责接收第6条所规定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及任何有关资料并负责对此类通知做出答复的一个政府当局;
 
  7.“联络点”是指第5条所指一缔约方内负责接收和提交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一个实体;
 
  8.“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这类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9.“在一国国家管辖下的区域”是指任何陆地、海洋或空间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一国按照国际法就人类健康或环境的保护方面履行行政和管理上的责任;
 
  10.“出口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起始或预定起始的缔约方;
 
  11.“进口国”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行或预定进行越境转移的目的地的缔约方,以便在该国进行处置,或装运到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处置;
 
  12.“过境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转移中通过或计划通过的除出口国或进口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13.“有关国家”是指出口缔约方或进口缔约方,或不论是否缔约方的任何过境国;
 
  14.“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5.“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出口、在出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6.“进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进口、在进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7.“承运人”是指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运输的任何人;
 
  18.“产生者”是指其活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人,或者,如果不知此人为何人,则指拥有和(或)控制着那些废物的人;
 
  19.“处置者”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装运的收货人并从事该废物处置作业的任何人;
 
  20.“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得到其成员国授权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事项,并经按照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
 
  21.“非法运输”是指第9条所指的对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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