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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2)

时间:2017-01-02 18:1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近日,从环保部获悉,环保部发布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以下是全文:

       三、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一)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区域内新建工业和矿产开发项目不予环境准入,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强化生态修复和补偿。

       (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各类产业园区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金属采选及加工、轻工、纺织品制造、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行业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或减量置换。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等河段严格水电环境准入。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其中的限制类产业提出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

       (三)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保护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提高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及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避免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与面源污染叠加,加剧水质改善难度。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影响。不得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的开荒以及侵占水面、湿地、林地、草地,控制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其他优先保护耕地集中区域可参照本区域要求强化准入管理。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保护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城市存在黑臭水体的区域,应制定更为严格的减量置换措施。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冀中南地区。重点落实入园入区发展,新建项目生产工艺、水耗能耗物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考虑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对新建、扩建火电、钢铁、冶炼、水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不予环境准入;严格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严格区域用水总量管理,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山西中部城市群以及呼包鄂榆、宁夏沿黄等黄河中上游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水资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布局煤化工产业,严格执行煤化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哈长地区。重点提高石化、食品酿造、制药、制浆造纸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严防饮用水和跨界水环境风险。

       东陇海地区、江淮地区和长江中游地区。适时制定火电、钢铁、纺织、化工等产业的地方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涉危涉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实施氮、磷总量控制,防范蓝藻水华爆发和水环境风险,确保饮用水安全。

海峡西岸经济区。资源环境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大沿海产业基地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力度,严格港口特别是危险品码头环境准入,防范近岸海域和海洋环境风险。

       中原经济区。大力开展节水和治污,加大钢铁、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的绿色改造、升级以及淘汰力度,对高耗水煤化工产业不予环境准入,推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北部湾地区。重点提高石化、冶金、能源、生物燃料、造纸等产业环境准入门槛,严控自然岸线占用。强化新建项目“以新带老”,着力降低入海污染物排放量。

       成渝地区。进一步提高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冶金、化工、造纸等产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严格限制江河上游石化产业环境准入,防范水环境风险。

       黔中、滇中地区。进一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煤炭、化工、钢铁、电力、造纸、水泥、食品加工等行业环境准入标准。涉及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中小水电环境准入。

       藏中南地区。重点提高矿产资源、水电基地开发环境准入要求,严格实施干、支流栖息地保护,确保生态屏障安全。

       关中-天水地区、兰州-西宁地区、天山北坡地区。强化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约束,严格石化、冶金、盐化工等产业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地表水资源超载、地下水超采区,严格限制煤化工等高耗水产业环境准入。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

       环渤海地区。严格保护张家口-承德水源涵养区和滦河、洋河水源地,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逐步淘汰搬迁现有污染企业,防范和治理富营养化。对水环境已超载的北三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水系、京津中心城区、石家庄西部地区、衡水、沧州等区域,实施“以新带老”,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支撑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

       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珠江三角洲地区。新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严防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在地方已确定的供水通道敏感区内,对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其他区域应提高相应环境准入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替代。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重污染河流应制定更严格的流域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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