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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固体废物管理(2)

时间:2012-03-08 16:50来源:环卫科技网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固体废物管理

        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1991年德国通过了《包装条例》,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1992年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6年德国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物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

        为有效管理固体废物,德国对垃圾实施收费制度,居民垃圾分类投放后,原则上对所有垃圾进行收费,并实施环境警察监督制度,垃圾清运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对没有按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的居民、企业、商业部门拒绝清运。同时,为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在垃圾收费中专门有部分用于环境教育和宣传。此外,德国非常重视对青少年的环保教育,在各垃圾处置场建立环保教育基地,通过生动活泼的现场教育加深青少年对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德国严格执行包装垃圾、废纸、废玻璃的回收再利用制度,包装垃圾、废纸、废玻璃的回收处理主要依据于德国的《包装品回收处理办法》。

        法国

        法国由环境部的污染防治和风险局负责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国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模式都有效实行了政企分开、各司其职、协调运作、良性互动。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的规划、法规的制定及监督执行、社会投资引导、环境治理监控及协调参与垃圾管理的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确保整个管理体制的有效运作。企业则在有关法律框架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废物管理政策方面,法国提出了资源化和能源化技术互补原则。法国政府既不强制执行家庭生活垃圾管理方式,也不指定结合何种基本技术。相反,1992年法国的相关法律还规定尽量缩小各种废物资源化技术的投资费用差别。技术互补原则可以使废物处理费用在给定资源化率的条件下实现最小化,特别是当把以实现能量回收为目的的垃圾焚烧技术运用到固体废物处理计划中时,根据废物管理政策的规定,将废物分拣、分选与以再生为目的的废物回收和垃圾堆肥等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这种管理方式在废物治理实践中取得了很明显的治理效果。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带有能量回收的非焚烧方法结合利用,也能够减少实施家庭生活垃圾资源化的总费用。其中分类收集发热量较低或没有发热量的废物(玻璃、金属),不仅能够减少垃圾焚烧的成本支出,也可以改善垃圾焚烧炉的燃烧条件。比如在既定焚烧炉的处理能力的条件下,利用分类收集和焚烧处理这两种技术的互补能够节省很多处理费用。同时,垃圾分类收集计划的实施,使各类不燃物或难燃物不能进入垃圾焚烧流程,从而提高了焚烧炉的焚烧效率,延长了垃圾焚烧炉的使用寿命,增加了垃圾焚烧炉接收的废物量,节省了建立新的垃圾焚烧厂或增加垃圾焚烧炉的固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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