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固体废物管理(3)
法国在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和综合治理上,坚持以降低污染和提升循环再生水平为主导方向,逐步完善废物管理立法,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进程。坚持避免、减量、循环再生和处理处置的序列,坚持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置,突出废物资源循环再生,促进了固体废物的再循环。 荷兰 荷兰的废物管理由住房、土地规划与环境管理部负责。荷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注重废物管理立法程序和技术工艺的协调,逐步推进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和谐统一。荷兰废物管理立法的主体部分是在1988—1991年制定的。1995年荷兰又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它是目前除法国的《环境法典》之外,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一部环境法。 在以避免和减量为前提的废物治理政策引导下,荷兰大力提倡和实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分流,尤其是加强了固体废物的源头分类收集,以实现可回收再利用废物的直接回收利用。废物回收与循环再生利用是荷兰推进废物资源循环再生的首要途径。 荷兰政府很重视固体废物的能源化。现已在全国建设了一批废物焚烧设施,这些焚烧设施主要用来处理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废物、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荷兰的废物焚烧法令禁止对生活垃圾和商业垃圾进行直接焚烧处理。另外,荷兰也对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制定了特别的法规。在荷兰制定的废物处理法律法规中,垃圾焚烧设施的排放标准在全世界也是最严格的。 在固体废物管理上,荷兰不仅逐步建立健全了相关立法体系,实施依法管理,还依据固体废物治理的实际需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废物综合治理政策,稳步推进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循环再生进程。在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模式上,荷兰既坚持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分类处置,注重以预防为主的源头减量措施,也选择了适合于本国实际的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工艺,使荷兰固体废物管理和综合治理既起到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也突出了以资源再生循环利用为重点的综合治理特点。 芬兰 20年前,芬兰所有的城市固体废物全部实行填埋处理,如今已经转型到推进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上来。2008年,芬兰彻底放弃传统的废物填埋方式,通过分类、分流等措施实现废物的循环再生。此外还通过垃圾焚烧为城市提供热能,促进废物资源化。芬兰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避免和减量等预防措施减少城市废物的产生量,实施垃圾分类和分流,推进废物的回收与循环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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